观影论法 为何不能“安乐死”?

 

《通灵神探》观感,以及有关帮助自杀问题的观点梳理。...



上周四的“观影论法”,我介绍了法国影片《自杀专卖店》,并对哲学家们围绕“自杀是否构成犯罪”这一话题提出的的正反两种观点进行了梳理,对辩论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与自杀问题密切相关的“帮助自杀”问题,引起了法学、医学、伦理学、哲学、社会学等领域巨大争议的“安乐死”问题,就属于帮助自杀的范畴。反映这类问题的影片也有很多。



《通灵神探》是前不久上映的影片,这部片子用侦探悬疑剧的套路,表达了对“安乐死”问题的态度。主人公是一个有预知死亡能力的老头儿,他被警方邀请协助侦破一起连环凶杀案;在他介入后,仍然不断有人被害,凶手还会留下种种线索,让警方发现被害人之间的共同点——身患某种不为人知的疾病,将会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与死神展开痛苦地较量,但在理论上无生还可能;随着调查的深入,先知老头儿渐渐发现凶手也拥有预知死亡能力,且这种能力强于自己,凶手之所以作案,是在传达这样的观点——如果一个人注定要经历极为痛苦且漫长的死亡过程,那么在这一过程到来前,让他在不知不觉中迅速死去,是人间之大善,是先知者的使命;凶手希望先知老头儿也能接受他的观点,并将这种做法传承下去,为此不惜自愿牺牲在先知老头的子弹下;最后,影片向我们展示,原来先知老头儿的女儿当年身患绝症,老头儿在女儿的痛苦哀求下,拔掉了维持女儿生命的医疗设施……

影片传递了两个信息,第一,凶手的行为不是善行,而是恶行——任何人无权私自决定他人的生死,哪怕再痛苦的生活,也值得经历;第二,主人公在深受绝症折磨的女儿恳求的情况下,将其“安乐死”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同样是结束了他人的痛苦,评价不同的原因在于:被害人是否同意。

电影不是学术论文,不可能承载过于深邃地论证。不过与安乐死有关的问题,确实涉及到很多领域的内容以及深刻的理论,整理一下这些知识有助于我们开拓思路。

“安乐死”在哪些国家是合法的?
说这个问题前,我们必须把“安乐死”的含义界定一下。首先,我所指的“安乐死”实施人是医生,而非其他人(包括近亲属)。第二,我所指的“安乐死”在客观行为上有两种:一是积极的致死行为,包括将药物注射到病人体内、或提供给病人让其自行服下;二是消极的致死行为,即撤除维持病人生存的医疗救治设施。从这个定义看,《通灵神探》的主人公,不属于可以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主体范围,恐怕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被作为犯罪处理。

允许第一种积极“安乐死”的国家目前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只允许第二种“消极安乐死”的国家目前有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等国家。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医疗活动中已经出现下面这种现象:对陷入深度昏迷、苏醒无望,只能借助医疗设备(如呼吸机)才能维持生命体征的病人,在家属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医生可以将设备撤除,即“拔管儿”,以使病人迅速死亡。这一现象类似“消极”安乐死,但只能说明医疗领域和社会对“安乐死”的态度有所转变,并不能说明“安乐死”在我国已经合法化。
“安乐死”的支持及反对理由
很多哲学家都对“安乐死”问题进行过或者支持或者反对的论,这些论证针锋相对,涉及很多个角度,十分精彩。我觉得大概有以下几个角度。

1

医学伦理学角度

从医学伦理学上反对“安乐死”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哲学家列昂-卡斯。其主要论证是:每个职业都有其固有的道德目标,以弥补“中立”性专业技术在道德上的缺憾;医学的道德目标是天然赋予的健康的目的,医学这个专业为提供的“善”,就是带来健康;不论出于什么理由,积极地杀死病人,或者消极地不去治疗导致病人死亡,都是违背医学这一专业的伦理价值目标的,因此,“安乐死”是不能被允许的。

对卡斯的观点给予充分反驳,进而支持“安乐死”的是美国哲学家G-德沃金。其反对的进路是否定卡斯论证的大前提——医学的道德目标;德沃金认为,任何领域的价值目标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并且这些多元的价值之间还可能存在冲突,比如律师这一职业的目标不仅是帮助被告人洗清冤屈,还包括为他保守秘密;同理,医学这一专业的目的,除了帮助病人恢复健康,也包括尽最大能力消除病人的痛苦,以及在无法消除这些痛苦的时候,帮助病人用他们自愿选择的方式死去。

个人认为,在这轮辩论中,对立两方采取的方式都是设定标准——各自提出了一个标准,然后自圆其说。

2

目的-手段关系角度

列昂-卡斯反对“安乐死”的另一个主要观点是:目的不能证明手段正确。其论证的逻辑大概是:支持“安乐死”的观点无非是认为,医生实施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病人摆脱痛苦,然而目的不能证明手段正确,良好和仁慈的意图不能让相应的手段合理化,甚至神圣化。

德沃金对卡斯的上述观点也给予了反驳,进路是:同意论证但不同意观点。德沃金认为,目的确实不能证明手段正确,然而决定“安乐死”正确的前提并非医生的仁慈、善良的良好动机,而是病人处于极度痛苦、濒临死亡的客观条件。任何医生都不能仅仅基于良好的目的而杀死他的病人,但却可以在倍受病痛折磨的病人要求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方式结束他们的生命。

个人认为,在这轮辩论中,对立两方采取的方式是强调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同样是消除痛苦,对医生而言体现得更多的是帮助他人的善,对患者而言是急需摆脱的客观需要。强调不同的侧面,效果可能完全不同。

3

标准滑坡角度

从该角度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代表人物是艾雷斯。其主要观点是:允许“安乐死”必然要设定条件,公认的条件是病人自动申请、处于临终巨大痛苦中,且没有其他救治可能性;然而这些标准都有越来越被宽泛化的风险——首先,如果基于申请的病人可以被“安乐死”,那么对于那些无法表达意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但同样承受巨大临终痛苦的人为何不可以?其次,痛苦是不可测量且有多种变现形式的,如果承受着巨大身体痛苦的临终患者可以被“安乐死”,那么虽然没有巨大痛苦,但却有巨大精神痛苦的临终病人为何不可以?最后,如果允许“安乐死”,则很可能让医生放弃其它可能的治疗手段,导致奇迹不再发生。一旦这这些标准慢慢放松,“安乐死”的政策很难固守其最初的阵地。

对上述观点提出反驳意见,进而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是R-G-弗雷。反驳进路是——不能因为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的结果而否定原初行为的合理性。弗雷认为,人类可以通过各种策略防止标准滑坡,比如要求医生在决定是否同意对被人“安乐死”前,必须穷尽其他可能的治疗措施,以确保“安乐死”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并建立第三方的监督体系防止医生的这一权力被滥用。

个人认为,这轮辩论中,双方是从执行标准、实现政策初衷的难易程度来讨论的,反对方强调难度大,支持方强调任何一项政策都必须有配套的措施才能实现。

4

道德滑坡角度

从这一角度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代表人是维尔曼。其主要思路是:如果允许“安乐死”,则等于给了特定病人可以选择生死的权利,这样一来,这些病人很可能出于给家庭增添了经济负担的内疚,或者受到了不想继续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家属所施加的压力,而不情愿地选择同意“安乐死”,或者即使不同意,却也承受了巨大的抑郁与自责。

德沃金对上述观点也给予了反驳,反驳路径是——在一种政策不能让所有人都获益的情况下,要权衡利弊。德沃金的思路是:即使维尔曼所说的现象确实存在,则因“安乐死”而获益的病人也远远多于因“安乐死”而情况变得更糟的人;在一些人因某些政策而获益,但其他人因此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如何让受益和负担合适分布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因素。

关于“安乐死”的支持与反对理由,非常深邃,我上面的总结不能充分展示观点的智慧,有兴趣的可以找一找上述哲学家的文章。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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