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辑]琴载元:汉初关外郡设置与其源流

 

汉初关外郡设置与其源流 西北大学历史学院

[韩]琴载元 摘要:对于汉初郡国区域范围,以往研究常常产生误解...

“出土文献与战国秦汉地方行政研究新境”专辑


按语:制度史作为传统的史学命题,得到几代学人浓墨重彩的书写;但由于史志中有关地方制度的记载匮乏,研究多集中于中央。上世纪后半叶至本世纪初,是全国各地楚、秦、汉、吴、晋简牍“爆炸式发现期”,相当一部分简牍为郡县行政系统或与之平行的屯戍系统文书档案,为战国秦汉至三国西晋地方行政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借助出土简牍,配合石刻、铭文、封泥、印章、壁画等材料,重新思考基层行政相关问题,已经有诸多学者提供了示范性研究。有鉴于此,先秦秦汉史公众号拟于4月下旬推出“出土文献与战国秦汉地方行政研究新境”专辑,推介相关研究成果。期待各位前辈、同道支持!

专辑顾问:邹水杰,专辑策划:游逸飞、徐畅,专辑编辑:李凯凯、姚磊。
汉初关外郡设置与其源流
 
西北大学历史学院   [韩]琴载元 
摘要:对于汉初郡国区域范围,以往研究常常产生误解,尤其很多人忽略“关外郡”的存在。关外郡就是处在关中与诸侯国中间的缓冲地带,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关外郡的地域特征可以从战国秦找到源流,经过反秦、楚汉战争后,汉朝廷彻底认识到关外郡防御的重要性,所以其直辖地不但包括关中,还跨越到关外郡。这以后成为抵制诸侯国势力、扩张郡县的基础,对汉帝国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反秦起义、楚汉战争之后,汉高祖刘邦再次统一天下,以关中地区为中心继承秦制,逐渐巩固统治基础。但是,旧六国势力还仍然存在,而且西汉本身以“共天下”为名义建立,其力量有明确的限制。因此,西汉建国后不能立即施行全面的郡县制,而不得不施行郡国并行制,对于“汉承秦制”的实际范围只限于汉朝所管辖的郡县。西汉从秦对“新地”急进统治的失败中得到了教训,采取郡国并行制的措施,在当时的政治局面下,可以说是比较正确的判断。再说,战国末秦与六国的对峙局面到汉初仍然持续下来。

汉初郡国并行制的具体面貌可以由汉简资料更加明确地证明。其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是典型的例子,从中可以看到关中与关外之间人口及物流通关的规定。很多学者据此提出当时郡县与诸侯国之间有明确的区分,汉律在诸侯国地区里没有彻底施行。甚至,有人主张汉初以法律所提到的“五关”(临晋关、函谷关、武关、郧关、扜关)为境界,设定关中与关外的军事分界线。但是,这一认识不仅是对于当时历史背景的理解有误,而且没有看到该法令要指出的根本问题。相关法令的确反映出要区分关中和关外的地理形势,但并不是只要针对诸侯国的,而是主要以“关外郡”为对象来制定的。此地当然是汉朝廷直辖的地区,法令绝不会提示关中与关外郡之间的对峙,所以不能将《津关令》所指的“五关”看成是关中与关外地区的军事分界线。

为正确了解《津关令》以及它所反映的郡国并行制,需要更加关注与“关外郡”相关的问题。以往研究通过《津关令》的内容来过度解释郡县与诸侯国的关系,但它其实只是《津关令》所反映的次要信息而已。实际上,法令所提到的通关规定主要在郡县地区里使用,其中大部分以“关外郡”为对象。尤其,《津关令》乃至张家山汉简出土的地点在当时的政区建制上属于南郡,就是“关外郡”地区。因此,为明确了解这一资料从南郡出土的历史背景,将论点定在南郡的视角上重新检讨与它相关的研究。
一、郡国并行制的双重结构
——“大关中”、“关外郡”以及“诸侯国”


关于《二年律令·津关令》的研究已在学界仔细探讨,不用在此对所有的内容一一赘述。但是,以往研究在设定关中、关外郡以及诸侯国关系的方面会导致误会,所以本文要对此提出问题。首先,介绍法令的第一条文,如:“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令。·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趾)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四八八简]丞、令史罚金四两。[四八九简]”这表明西汉对于出入津关实行控制,所谓“阑”意味着没有携带合法的身份证出入津关,并将此行为指称“阑关”,以“黥为城旦舂”的刑罚来论罪。同时,将越过津关要塞的行为指称“越塞”,以“斩左趾为城旦”来加重处理。接着,在第二条法令说,“其令扜关、郧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四九二简]”,作为适用法令的主要对象提到“五关”。扜关位于今重庆奉节东;郧关位于湖北郧县东北;武关位于陕西商州东;函谷关位于今河南灵宝西南;临晋关位于今陕西大茘东曹邑东北。大概同关中、关外的地理分界一致,而且法律制定位于巴蜀地区的扜关也是关中与关外区分的分界,这就意味着将巴蜀看作关中的一部分,由此看来,法令所指定的“五关”是“大关中”的地理界线。

那么,汉朝廷通过设定“五关”来防范的对象是什么?有人据此来主张“五关”就是关中与关外之间的军事分界线,但这些看法并不妥当。实际上在与“五关”邻接的地方中都没有诸侯国地区,而“五关”以东还属于汉郡,即“关外郡”。比如,沿着长江通过“扜关”到江汉平原一带的“南郡”;沿着汉水和丹水经过“郧关”、“武关”到“南阳郡”;从“函谷关”向东去到洛阳一带的“河南郡”;经过“临晋关”到“河东郡”。就这样,“五关”都与“关外郡”连接,“五关”以东并不都是汉朝中央的非管辖区域,还是有中央管辖的区域。然而,既然该地区都属于管辖区域,那汉朝廷为什么反而控制“关外郡”与“五关”之间的人口移动及物流?这样做有怎样的目的呢?

在《津关令》里提到“关外”的法令共有5条,其中先介绍3条,如:

(1)□、制诏相国、御史,诸不幸死家在关外者,关发
(索)之,不宜,其令勿
(索),具为令。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䌛(徭)使、有事关中,[五〇〇简]不幸死,县道若属所官谨视收敛,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椟槥,以印章告关,关完封出,勿
(索)。椟槥中有禁物,视收敛及封[五〇一简]者,与出同罪。·制曰:可。[四九九简]

(2)□、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买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五〇四简]津关谨阅出入。马当复入不入,以令论。·相国、御史以闻。·制曰:可。[五〇五简]

(3)一五、相国、御史请郎骑家在关外,骑马节(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质告居县,受数而籍书[五一三简]马职(识)物、齿、高,上郎中。节(即)归休、䌛(徭)使,郎中为传出津关。马死,死所县道官诊上。其
(诈)贸易马及伪诊,皆以
(诈)伪出马令者。其[五一四简]不得买及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视,为致告关中县道官,卖更买。·制曰:可。[五一五简]



由此可以看到“关外”、“关外人”等用语。其中(1)、(2)、(3)都称之为“家在关外”,指的是离开“关外”的家乡驻留在关中的吏民。首先,(1)是关于来自关外的人在关中当官或服徭役中不幸死亡时将尸身送还的详细规定,指出棺柩应该以官印封闭后才能通过津关,以免“禁物”流向关外。其次,(2)是关于来自关外的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等的吏员以个人的名义购买马匹时登记、通关的手续规定。还有,(3)提到关于来自关外的郎骑的个人马匹死亡时对马匹补充、报告及通关的规定。以上内容中,从(1)可以看到汉朝廷指定所谓“禁物”,禁止特定物品向关外流通。但是,人口的出入与“禁物”不同,其通关不是完全禁止的,携带合法的传就可以出入。(1)、(2)、(3)里所提到“家在关外”、“关外人”等就证明在关外地区也有着中央直接统治的人口,在此地的范围里并没有包括“诸侯国”,应以“关外郡”为限。

进行合法的登记,马匹也可以出入。还可以参考如下的相关法令:


议,禁民毋得私买马以出扜关、郧关、函谷【关】、武关及诸河塞津关。其买骑、轻车马、吏乘、置传马者,县各以所买[五〇六简]名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各以马所补名为久久马,为致告津关,津关谨以藉(籍)、久案阅,出。诸乘私马入而复以出,若出而当复入者,[五〇七简]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五一〇简]。

这里提到禁止民私买马匹出关,但正式向内史、郡守报告并在津关登记就可以带马匹出入津关。鉴于(2)及上面的规定,许可带马匹出入津关的对象只限于特定吏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法令里提到“关外”的第4条,如:

(4)一二、相国议,关外郡买计献马者,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谨籍马职(识)物、齿、高,移其守,及为致告津关,津关案阅,[五〇九简]出,它如律令。御史以闻,请许,及诸乘私马出,马当复入而死亡,自言在县官,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皆【告】津关,制曰:可。[五〇八简]

(4)提到的“计献马”是“关外郡”马匹中经常出入内史地区的对象,需要更加关注。“计献”应指“上计”和“贡献”,所谓“计献马”是指运送郡县上计文书及贡物的马匹。这些马匹由于频繁出入津关,汉朝廷需要对此制定法令,“计献马”的标识、牙齿、身高等信息无误,方可通关。

总的来说,汉朝廷控制了关中人口及马匹向“关外郡”的流动,但并没有封锁。一方面来说,颁布《津关令》旨在提供关中与“关外郡”之间出入的方便,可以说是郡县与郡县之间通关许可规定。与此相反,郡县与诸侯国之间人口及马匹的流动,基本上被“封锁”。但是,有些例外,《津关令》提出长沙国、鲁国以及长信詹事等事例,反映出汉朝廷在特殊情况下许可诸侯国购买关中马匹。至于长沙国,“长沙地卑湿,不宜马,置缺不备一驷,未有传马,请得买马十,给置传,以为恒。[五一六简]”,表明当时长沙国曾经向中央请求过购买关中马匹。这种购买手续不是像“关外郡”那样的常态规定,而是一次性的允许。还有,鲁国由于是吕后的外孙而受封的,所以当时就受到特别的待遇。尤其值得关注长信詹事的上书,这是提到“关外”的最后一条,如:

(5)廿一、丞相上长信詹事书,请汤沐邑在诸侯属长信詹事者,得买骑、轻车、吏乘、置传马关中,比关外县。丞相、御史以闻,·制[五一九简]

根据《二年律令·秩律》,长信詹事是二千石官,执掌皇太后宫的事务。法令颁布于皇太后吕雉掌握国政的时候。长信詹事管理的汤沐邑中有在诸侯国领地内的,所以提请对于吕后的汤沐邑要制定特别规定。然而,(5)条文里提到在诸侯的汤沐邑购买马匹应与“关外县”相当,这间接反映出关外郡与诸侯国之间的差别。条文指出的汤沐邑原来不属于“关外郡”,而通过制定特别法令,与“关外郡”的属县同等对待。由此看来,在一般的情况下关中马匹的买卖及通关规定只在关外郡县有效,诸侯国一般不受这项法令约束。就这样,郡县地区与诸侯国之间除特别指定的事例以外,基本上不许马匹的购买及流动。

那么,关外郡与诸侯国之间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来区分界线呢?《二年律令·贼律》里有相关规定,如: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一简]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备(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二简]

这一条律文与《津关令》的相关法令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别。所谓“降诸侯”、“诸侯人来攻盗”等都显示出诸侯国是中央的敌方。面对诸侯王的军事势力,投降或回避战斗等一切的行为都处以腰斩之刑,并且家人连坐弃市。这样的处罚规定与《津关令》所见“阑关”为“黥为城旦舂”、“越塞”为“斩左趾城旦”的处罚相比相当严酷。这有可能因为诸侯国与汉郡县地区之间本来不允许人口及物资的流通,在这一前提下制定了该法律。至于关中地区,即便有人或许以违法的形式出入津关,仍是汉郡县地区以内发生的事情,量刑应比亡命国外轻。但是,上述的条文是针对防御城邑亭障的军人的,对于一般编户民投降或谋反的罪行,或许会做出不同的处罚。

在《二年律令·贼律》里,紧接上述条文有“
来诱及为间者,磔。亡之
”,这可能与处罚编户民亡命诸侯国的行为有关。陈苏镇根据《奏谳书》3案例来将这一条文复原为:“从诸侯来诱及为间者,磔。亡之诸侯……”,这里再次介绍一下有关《奏谳书》案例的最终审理及判决,如:

·鞫:[二二简]阑送南,取(娶)以为妻,与偕归临菑(淄),未出关,得,审。疑阑罪,毄(系),它县论,敢
(谳)之。·人婢清[二三简]助赵邯郸城,已即亡从兄赵地,以亡之诸侯论。今阑来送徙者,即诱南。·吏议:阑与清[二四简]同类,当以从诸侯来诱论。·或曰:当以奸及匿黥舂罪论。[二五简]

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大(太)僕不害行廷尉事,谓胡啬夫:
(谳)狱史阑,
(谳)固有审,廷以闻,阑[二六简]当黥为城旦,它如律令。[二七简]

事件发生于高祖十年(前197),诸侯国人(家在齐国临淄)狱史“阑”进入关中地区,与“南”结婚后带她回家乡时被捕。县廷审判此案时产生疑问,即县廷不知该判为“从诸侯来诱”还是“奸及匿黥舂罪”。如果按照“从诸侯来诱”来论罪,应处以磔刑。县廷举一个案例来解释该事件,即人婢“清”为了帮助邯郸城与从兄一起逃离汉郡县前往赵地,是按“亡之诸侯”来论罪的。将“阑”的犯罪看成是与人婢“清”“亡之诸侯”同类,意思是“亡之诸侯”的处罚也会是跟“从诸侯来诱”一样。这可以与《津关令》的案例对照,与对编户民“阑关”处以黥为城旦舂相比,对“亡之诸侯”的处罚还更严酷,会达到死刑。

在郡县内部没有携带合法的身份证出入津关,称之为“阑关”,它是与 “亡之诸侯”不同的犯罪行为。“大关中”与“关外郡”之间接境的“五关”肯定属于“阑关”的适用对象,而“亡之诸侯”是指出从郡县地区,特别是“关外郡”亡命诸侯国的行为。这些不同的规定从张家山汉简里同时出现,是因为当时的南郡就属于“关外郡”。在南郡的西边有扜关,此地肯定会执行《津关令》所涉及的通关规定。同时,在南郡的东、南边有长沙、淮南等的诸侯国,与那些地区形成了军事对峙局面。所以,南郡所属吏员需要熟知这两种规定,并了解南郡在关中与诸侯国之间的特殊形势。

总的来说,汉初的郡国并行制除“郡县”与“诸侯国”的区分以外,“郡县”地区之间还有“大关中”与“关外郡”的区分,基本以双重层面来构筑。其中,“关外郡”在以往研究中极少被关注,这些地区尽管已成为了汉帝国的内地,但仍然有作为边境的特点。这样的特点从什么时候开始形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追溯到战国秦与六国对峙时期,分阶段考察“关外郡”的源流及其发展过程。
二、秦汉国境的沿用与转型
(一)《二年律令·秩律》所见“关外郡”的范围

汉初有所谓“亡之诸侯”的罪名,对此适用的地理界线也肯定存在,那应该是“关外郡”与诸侯国之间的边界。但是,汉初“关外郡”随着政治情况的变动反复增废,范围并不固定。对此需要找一个最标准的例子,以便进行清晰的探讨。《二年律令·秩律》提供关于“关外郡”的丰富信息,可以将其作为标本资料。尤其,在《秩律》的记载中,需要关注各地县令的秩禄有千石、八百石、六百石的区别。通过分析这些县的地理位置及所属郡,可以看到在吕后二年(前186)前后“关外郡”设置的范围。位于关外地区的县,按所属郡分类如下:
表1《二年律令·秩律》关外地区属县分类
千石级

八百石级

六百石级

河南郡

雒阳

陝、卢氏、新安、新成、宜阳、平阴、河南、缑氏、成皋、荧(荥)阳、卷、岐、阳武、陈留、梁、圉、酸棗、密

河內郡

溫、脩武、轵

河阳、汲、蕩阴、朝歌、邺、野王、山阳、內黄、蘩阳、共、馆陶、隆虑

河东郡

杨、临汾、蒲反、平阳、绛

垣、濩泽、襄陵、蒲子、皮氏、北屈、彘

上党郡

沂阳、长子

潞、涉、武安、余吾、屯留、端氏、阿氏、壺关、泫氏、高都、铜鞮、涅、襄垣

南阳郡

宛、穰、新野、赞

析、郦、邓、南陵、比阳、平氏、胡阳、蔡阳、随、西平、叶、阳城、雉、阳安、鲁阳、犫

南郡

宜成、巫、江陵

姊(秭)归、临沮、夷陵、醴陵、孱陵、销、竟陵、安陆、州陵、沙羡、西陵、夷道、下雋、索*

颍川郡

阳翟

成安、阳城、苑陵、襄城、偃、郟、尉氏、颍阳、长社、许、中牟、颍阴、定陵、舞阳、启封、傿陵

东郡

濮阳

阳平、东阿、聊城、燕、观、白马、东武阳、茬平、鄄城、顿丘

汝南郡



郎陵、女阴

沛郡

酆、沛

资料来源及参考研究:彭浩、陈伟、工藤元南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60-270页;周振鹤:《的历史地理意识(修订)》,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张家山汉简研究文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肖爱玲:《西汉初年汉郡区城市等级及空间分布特征探析——张家山汉简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7年第4期。

* 对于“索”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周振鹤(《的历史地理意识(修订)》)和李炳泉(《松柏一号墓35号木牍与西汉南郡属县》,《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年第4期)认为吕后二年时期“索”是南郡的属县。相反,袁延胜(《荆州松柏木牍所见西汉南郡的历史地理问题》,《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9年第3期)和刘瑞(《武帝早期的南郡政区》,《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9年第1期)在南郡的属县里不涉及“索”。像本文所后述的那样,索是南郡属县的说法比较妥当。

首先,能确定当时已设置的郡:河南郡、河内郡、河东郡、上党郡、南阳郡、南郡。至于颍川郡、东郡,以往研究认为到汉初时废,成为诸侯国的领地,但是从《秩律》中可以发现那些地区的过半以上仍然由汉中央直接管辖,因此到吕后二年时,这两郡仍然存在,或者废置后大部分地区划入临近的郡。据《汉书》卷二八《地理志上》记载,汝南郡设置于高祖时期,但是在《秩律》中只有几个县名出现,有可能此时还没有设置,而“慎”、“郎陵”、“女阴”应该属于临近的郡。与其他“关外县”不同,酆、沛由于是高祖刘邦的家乡而包括在秩禄的范围内,其来源与一般“关外郡”的关系不大,这里省略具体的叙述。

就这样,在汉初的“关外郡”当中,能确定的地方是有河南郡、河内郡、河东郡、上党郡、南阳郡、南郡。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加上颍川郡及东郡。有趣的是,这些郡县的地理范围,恰恰与秦统一以前在关外地区设置的郡县范围相同。《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曰:“庄襄王死,政代立为秦王。当是之时,秦地已并巴、蜀、汉中,越宛有郢,置南郡矣;北收上郡以东,有河东、太原、上党郡;东至荥阳,灭二周,置三川郡。”还有,在秦王政即位后,“五年,将军骜攻魏,定酸棗、燕、虚、长平、雍丘、山阳城,皆拔之,取二十城。初置东郡”,然后到“十七年,内史腾攻韩,得韩王安,尽纳其地,以其地为郡,命曰颍川”。据此可知,统一六国前秦在关外地区所设置的郡包括南郡、南阳郡、河东郡、太原郡、上党郡、三川郡、河内郡、东郡、颍川郡一带。但是,只有太原郡汉初没有继承,被封为代国。太原郡的废置有可能因为此地与内史地区有比较远的距离,而且在内史北方有上郡和云中,作为边郡已具备防御诸侯国的功能,从保卫内史的角度考虑不用设置太原郡。这个观点也适用于长江以南的诸侯国。由里耶秦简的记载可知,湘西一带到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才设置为洞庭郡。而且,按照《秩律》的记载,吕后二年时此地还没有设置武陵郡,属于长沙国的领地。在汉朝直辖区中巴郡就与长沙国邻接,虽然它是“大关中”的一部分,但是作为边郡还可以担当对长沙国的防御。总之,汉初“关外郡”都集中分布在内史邻近地区,同“大关中”南北段的边郡一起面对诸侯国,形成了保卫内史的布局。

(二)秦代“故塞”与“故徼”的继承

汉初的“关外郡”由战国秦的“关外郡”继承而来,对此基础的构想及设计,就从秦制发展出来。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如下的岳麓秦简资料,如:

0706: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叁川、颍川署江湖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

0194: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叁川、颍川署江胡郡;南阳

0383: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臣)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

0706号简说“绾请许”,于薇认为“绾”就是秦帝国初代丞相王绾。但是,王伟对此提出反对意见,他主张“绾”这一人名在岳麓秦简里屡次出现,可能指州陵守丞绾。笔者认为,于薇认为绾为丞相王绾的主张比较妥当,其理由如下:首先,该文书首部的格式与《津关令》类似,从“丞相请”或“御史大夫请”等格式开始的文书原来是由皇帝批准的诏书,而《津关令》可能是在颁布诏书后去掉人名,按法令的形式来编辑的。如果是那样,在上述的岳麓秦简当中残缺的文尾部分,应与诏书及《津关令》里的法令条文一样,记载“制曰可”三个字。其次,在汉代诏书格式的公文书里,都能看到提到二千石官员实名的事例。其代表就是元康五年诏书,如:“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大常昌书言……”,这里所提到的“吉”是当时担任御史大夫的丙吉,而“丞相相”和“大(太)常昌”分别是魏相和苏昌,都可以从文献里找到。由此可见,汉代诏书以记载官员实名为原则,这可能来自秦制。其三,该文书的主要内容是请求批准将在泰原、东郡、叁川、颍川、南阳、河内、南郡、上党郡等地戍边的刑徒,调到四川郡、江胡郡、九江郡、衡山郡,这绝不是一个县守丞能承担起的任务。只有相当于丞相的官员才能提出设计面这么广的措施,正好《津关令》所见的政策立案者都是二千石以上的高官,在秦代的高官中丞相王绾恰好是符合这些条件的人物。游逸飞也主张这是王绾提请的诏书,但是将其时间推测为王绾任御史大夫的时期,即秦统一以前。据他研究,在里耶秦简里记载的戍边者籍贯中,多次出现来自关外郡的人员,与上述的诏书内容发生矛盾。因此,他认为该法令制定于秦统一前,而在统一以后重新制定关于征发戍边者的新法令。

笔者要提出与游逸飞不同的意见,首先从该文书内容来看应该关注泰原郡、东郡、叁川郡、颍川郡、南阳郡、河内郡、南郡、上党郡等地区的地理性质。此地到汉代除“泰(太)原郡”以外都成为与诸侯国接境的“关外郡”,直接继承了战国时期本来属于秦边境的形势。战国秦统治时,从全国各地征发的戍边人员应该集中在这些郡县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的意思可能不是指出身该郡者,而是指由于以前在自己居住的地区犯罪而迁到该郡承担戍边任务的人员。即随着领土扩张秦朝为了调整戍边区域而制定新法令。因此,除上述法令的适用对象外,籍贯来自关外郡的人员还会被征发到洞庭郡戍边。而且,也要关注“南郡、上党□(臣)邦、道当戍东故徼者”中提到的“东故徼”。关于“故徼”,另一岳麓秦简文书中说,“行书律曰:县请□,唯故徼外盗以邮行之,其它毋敢□邮行书”,可知“故徼”是秦代法律文书中的正式用语。而且,由里耶秦简J1(8)-461木方所见“边塞曰故塞”、“毋塞者曰故徼”等可知,“故徼”就是秦统一后对没有塞的边境防御设施的称呼。很多学者认为里耶秦简J1(8)-461号木方是秦统一初期为了符合帝国政体而修改并罗列各种行政用语的。由此可以推测,该法令制定于改称旧边境之后,其时间应该是在秦始皇二十六年秦转到帝国政体以后。

对于所谓“故塞”、“故徼”,史料证明到汉代后继续沿用。关于“故塞”,《史记》卷一一一《卫将军骠骑列传》曰:“居顷之,乃分徙降者边五郡故塞外,而皆在河南,因其故俗,为属国。”《正义》注曰:“五郡谓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并是故塞外,又在北海西南。”胡三省对“故塞”更详细说明,如:“故塞,秦之先与匈奴所关之塞。自秦使蒙恬夺匈奴地而边关益斥,秦、项之乱,冒顿南侵,与中国关于故塞。及卫青收河南,而边关复蒙恬之旧。所谓故塞外,其地在北河之南。”按上文所说秦及汉初的情况看,胡三省的意见是很妥当的。

而且,可以从关于西南边境的记载中找到“故徼”的例子。《史记》卷一一六《西南夷列传》曰:“十余岁,秦灭。及汉兴,皆弃此国而开蜀故徼”,这里所说的“故徼”有可能来源于秦代。《汉书》中有同样的记载,对此颜师古曰:“西南之徼,犹北方塞也。”“故徼”的功能与“故塞”相同,里耶秦简J1(8)-461木方里“故徼”与“故塞”并列记载,也反映了这种性质。《史记》卷三〇《平准书》曰:“新秦中或千里无亭徼,于是诛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边县。”关于这里提到的“亭徼”,《集解》如淳曰:“徼,亦卒求盗之属也。”晋灼曰:“徼,塞也。”瓒曰:“既无亭候,又不徼循,无卫边之备也。”即“徼”的基本功能有求盗和巡查,大概与“塞”相同。

在此基础上,还要关注《二年律令·盗律》中的有关规定,如:

徼外人来入为盗者,要(腰)斩。吏所兴能捕若斩一人,
(拜)爵一级。不欲
(拜)爵及非吏所兴,购如律。[六一简]

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及吏部主智(知)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知),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七四简]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七五简]

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边二岁。[七六简]

由此看来,“塞”、“徼”、“关”等防御设施都与战国秦至汉初边境密切相关。法律条文里提到“徼外人”,表明汉初“徼”具有国境的角色,而“徼外”所指的区域应包括诸侯国。与此同时,能看到“关”也与“塞”一样有内地和边境的区别。虽然“塞”与“徼”的功能一致,但两者不一定是同样的防御设施。在里耶秦简J1(8)-461号木方里明确提到“无塞者曰故徼”,意味着秦所指定的“塞”与“徼”有明确的区分。“塞”乃至“关”并不仅仅设置于边境,《二年律令·津关令》曰:“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趾)为城旦。[四八八简]”可知在内地也有“塞”和“关”,而且两种防御设施的关系很密切,“边关”或许是“边塞”的代称。秦特意将在边境设置的塞称为“边塞”,秦帝国建立后需要调整边境的概念,所以将过去的“边塞”又改称“故塞”,与在内地的其他“塞”区分开来。对于“关”也可以按同样的道理来说明,在上面所涉及的条文里特意指定“边关”,就意味着它与内地的“关”不同,可能在于“边塞”邻近的位置。然而,对于“盗出黄金边关、徼”,《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整理者说可以参考《津关令》的相关法令。但是,《津关令》指的“五关”都是郡县区域内部设施,所以还是要考虑它与“边关”不同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边塞”和“徼”本来是指称边境防御设施的用语,随着秦帝国的建立转到内境,即“故塞”和“故徼”。其中,“东故徼”曾经是秦与六国对峙的战线,统一后成为了区分秦“故地”与“新地”的界线。其概念到汉初又一次变为区分郡县与诸侯国地区的界线,成为汉郡县“徼”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战国时期形成的国境一直影响到汉初,具有相当强大的惯性。

(三)从“邦亡”及“亡之诸侯”来看国境的变动

1.战国时期秦律所见的“邦亡”

将战国时期的国境防御设施改称“故塞”与“故徼”前,秦对亡命国外者怎样处罚?或者说,与汉初“亡之诸侯”相当的秦律是什么?“邦亡”在秦简资料里屡次出现,就是针对亡命国外的规定,这里先介绍一下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里所见的相关条文,如:

(1) 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买(卖),把钱偕邦亡,出徼,得,论各可(何)殹(也)?当城旦黥之,各畀主[五简]。

(2) ……□□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阑亡,告不审,论可(何)殹(也)?为告黥城旦不审[四八简]。

虽然睡虎地11号秦墓下葬于秦统一六国后,但是墓中出土的法律文书明确反映出战国时期的情况。《法律答问》也与其他文书一样,应是根据战国时期的法律写成的,上面所引用的例子就证明这一事实。首先,(1)提到“邦亡”的同时,并指定“出徼”的行为,作为判定“邦亡”的根据。(2)的内容更仔细,有人以“邦亡”控告别人,但实际上被告人并没有“出徼”而“阑亡”,对此应该将控告人视为对黥城旦罪的“不审”。由此可见,对“邦亡”的判断标准是“出徼”的与否,《法律答问》所说的“徼”有可能与里耶秦简J1(8)-461木方里所见的“故徼”密切有关,“徼”应指改称为“故徼”前的国境。而且,该条文提到控告人的罪名是对“黥城旦罪”的“不审”,就反映出原来对“邦亡”的处罚就是黥为城旦(舂),与其他秦律文书核对,能断定这一记录是没有错误的。

陈松长对于睡虎地秦简所见的“将阳亡”,提出它是比“邦亡”、“阑亡”轻的亡罪。他根据正在整理中的岳麓秦简相关文书,来补正在睡虎地秦简里的相关条文。这里再次引用他所介绍的岳麓秦简文书内容,如:

1990:男女去,阑亡、将阳,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请(情),以律(迁)之。典伍不告,赀典一甲,伍一盾。不智(知)其

1989:不会,答及除。未盈卒岁而得,以将阳癖;卒岁而得,以阑癖,又行其笞。

1305:繇律曰:□县□……繇戍自□日以上尽券书及署于牒,将阳倍事者亦署之,不从令及繇不当

1945:免奴为主私属,□将阳阑亡者,以将阳、阑亡律论之,复为主私属。

0185:阑亡,盈十二月而得,耐。不盈十二月为将阳,毄城旦舂。

这里提到“阑亡”、“将阳”或“将阳癖”、“阑癖”,其中“将阳”应指一年未满的逃亡,而“阑亡”是一年以上的。在《法律答问》里有“不会,治(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有(又)行治(笞)”这一条文,与上述的1989号简的内容很类似。对于“未盈卒岁得”以下的内容,整理小组怀疑它不是律文原本。陈松长认为它在抄写过程中发生缺落,根据岳麓秦简将其改为“不会,治(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癖;卒岁而得,以阑癖,有(又)行治(笞)。”由此看来,秦律中的亡罪按法律所设定的档次来区分。国内的亡命按照时间的长短来处罚,即一年未满的“将阳亡”当为系城旦舂;一年以上的“阑亡”当为耐罪。除此之外,对国外的亡命就称为“邦亡”,其处罚当为黥为城旦舂。“毄(系)城旦舂”-“耐”-“黥为城旦舂”的档次,基本上等于秦律所设定的阶段性刑罚系统,可知秦律的亡罪以“将阳亡”-“阑亡”-“邦亡”,这三阶段的档次构成。

然而,对于战国时期秦制所指称的“邦”,学界存在分歧。孙闻博通过对《商君书》的分析指出“国尉”、“国司空”等的“国”原为“邦”指秦国,后来随着设郡其字义转化为秦郡。从而他认为“邦尉”、“邦司空”、“邦司马”等的“邦”应指称“郡”。杨振红提出与他不同的意见,认为“邦尉”、“邦司空”、“邦司马”所指的“邦”是狭义的“邦”,应指京师地区,其官职的管辖范围以内史为限。

根据这些研究,“邦”的地理范围有时候就限为内史或郡单位。但是,本文所看“邦亡”的事例基本涉及广义的“邦”,指称一个国家单位。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里还有几种有关“邦亡”的谳书,比如:“治等曰:秦人,邦亡荆;阆等曰:荆邦人,皆居[三三正简]京州。相与亡,来入秦地,欲归羛(义)[三四正简]”,“邦亡”的秦人再次回到秦地。“多曰:小走马。以十年时,与母儿邦亡荆。亡时小,未能与儿谋。它如军巫书[八九正简]”,是说有人小时候跟着母亲“邦亡”。这里“邦亡”的后面都加一个“荆”字,表明他们越国境往楚国亡命。在“邦亡”后面没有指定亡命地的事例,也一样表示亡命国外,在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另一个案例“学为伪书案”中,审问被告人“学”,曰:“以私印封,起室把诣于矰,幸其肎(肯)以威貣(贷)学钱,即盗以买[二二七正简]□衣被兵,去邦亡荆……[二二八正简]”提到他所要亡命的国家“荆(楚国)”,而在最终审理的记录里,曰:“●鞫之:学挢(矫)自以【为】五大夫将军冯毋择子,以名为伪私书,诣矰,以欲[二三四正简]盗去邦亡。未得,得。审[二三五正简]”这里居然去掉“荆”而只写了“邦亡”。这可能在刑罚等级上“邦亡荆”为“邦亡”不误,所以在最终审理记录上少写“荆”。因此,能将“邦亡”的“邦”确定为指整个秦国。与此同时,在上面所引用的谳书中还有“阆等曰:荆邦人,皆居京州”,这里所提到的“荆邦人”,按现在通用的话可以改称“楚国人”,也明确反映了“邦”所指的是一个国家单位。

战国文献里经常出现“邦”,而其含义并不相同,对此该怎样理解呢?战国时期的“邦”没有固定的定义界限,有时指国家,有时指内史或郡规模的行政单位。发生所谓“邦”含义的混淆现象,是因为在战国秦极速扩张领土的过程中,并没有施行与它符合的政体改革。国界线随着秦领土扩张不停地变动,但官职与它不同,以过去的“邦”为单位的管辖区域仍然继续,中间发生了“邦”概念的破裂现象,逐渐出现各种地理范畴的“邦”。秦帝国建立后坚持使用像“邦”那样没有规律的用语,对中央集权统治肯定有不好的影响。因此,秦在改革政体的同时力图规范行政用语,里耶秦简J1(8)-461号木方所记录的改名应该是其结果之一。

2.秦帝国时期国境的扩张与“邦亡”的变化

根据上面笔者推测的内容,秦统一六国改革政体以后,过去“邦亡”的亡罪档次可能会下降到内地的亡命。从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尸等捕盗疑购案”文书可以找到一些端绪,该文书主要针对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刚收复长江以南楚地的时候,在南郡边界的州陵县内发生的群盗事件:

……·诊、问如告、辤(辞)。京州后降为[三五正简]秦。为秦之后,治、阆等乃群盗【盗】杀伤好等。律曰:产捕群盗一人,购金十四两。有(又)曰:它邦人[三六正简]□□□盗,非吏所兴,毋(无)什伍将长者捕之,购金二两。●鞫之:尸等产捕治、阆等,告群盗盗杀伤[三七正简]好等。治等秦人,邦亡荆;阆等荆人。亡,来入秦地,欲归羛(义),悔,不诣吏。以京州降为秦后,群[三八正简]【盗盗杀伤好】等。皆审。疑尸等购。它县论。敢
(谳)之。●吏议:以捕群盗律购尸等。或曰:以捕它邦人[三九正简]

过去曾经“邦亡荆”的“秦人”同“荆邦人”组织群盗,进入州陵县境内“盗杀伤”好等。这里所要关注的是盗杀伤的时间点,“治”、“阆”等的被告人在京州投降秦以后才盗杀伤。如果按照京州投降秦的事实将此地看成是“秦地”,就得据此重新判别“阆”等“荆邦人”的犯罪行为。对于褒赏“尸”等的问题,如果按“捕群盗律”来进行,就意味着将“荆邦人”定为“秦人”,而按“捕它邦人律”来进行的话,就是将其仍然看为他国人。南郡对此谳书的判决,如:“治等,审秦人殹(也),尸[四二正简]等当购金七两;阆等,其荆人殹(也),尸等当购金三两[四三正简]”,还是对“秦人”与“荆人”区分理解。但是,从这里可以看到执行关于国境的法律时发生分歧,就反映了当时有国界线的变化。对国境的正式确定可能始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将过去的国境改称“故塞”与“故徼”,将在“故塞”与“故徼”一带的戍边者调到“新地”表明最终完成。不过,到目前为止,还不能找到在秦帝国时期对新国境适用“邦亡”的案例,对此还有很多要补充的地方。

3.汉初“亡之诸侯”与“邦亡”的关系

到汉初再也没有使用所谓“邦亡”的法律用语。不仅因为汉避讳高祖刘邦的名字,以“国”代替了“邦”,而且在名义上随着汉高祖称帝后,旧六国地区都归附于皇家的范围内。在汉律中对亡命诸侯国者没有称为“国亡”,而称之为“亡之诸侯”,就是因为这一原因。但是,“亡之诸侯”的处罚却比“邦亡”要重。如上所述,如果将“亡之诸侯”判定为与“从诸侯来诱”同类,其处罚应当是“磔刑”。但是秦律却不同,对“邦亡”的处罚只不过是“黥为城旦舂”。为什么发生这样的差异呢?



首先考察一下对汉律亡罪的档次,它与秦律由三个档次来构成相比还增加一级,由四个档次构成。《二年律令·亡律》曰:“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毄(系)城旦舂[一五七简]”这应该是继承秦律所规定的“阑亡”与“将阳亡”,以一年为标准分别判定“耐罪”与“系城旦舂”的形式,与秦律完全一致。问题在于同“黥为城旦舂”相当的亡罪,汉律将“邦亡”改称“亡之诸侯”的同时,对此提高一个档次后中间加上“阑关”及“越塞”项目。有关规定不包括在《二年律令》的“律”内,而以当代皇帝颁布的“令”的形式出现,这就证明“阑关”及“越塞”项目是后来制定的。进而《津关令》的首部从“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令[四八八简]”这一句开始,明确表明在汉朝以前,没有关于“越塞”与“阑关”的法律。但是,秦律中已存在以传为凭证出入关所的规定,这意味着有关法律并非完全空白。《津关令》所提到的相关法令主要是为了加强对郡县地区的控制,并特别制定“阑关”与“越塞”,在亡罪的档次内将其列在国内一年以上亡罪(阑亡)的上级。

这样汉中央政府加重对“亡之诸侯”的处罚,并新设“阑关”与“越塞”,其意图到底是什么?首先,汉朝廷可能要通过抑制人口流出,保存郡县地区的人力乃至经济力。秦灭亡后又反复发生战争,汉朝廷直辖领地内的人口大大减少,所以郡县地区的人口保存及恢复成为了汉朝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尤其,关外郡地区在反秦、楚汉战争中战斗最为激烈,人口流失比关中地区还要严重。而且,关外郡在秦代的时候位于关中与“新地”的中间地带,虽然其统治情况比新地稳定,但是与关中地区相比中央的控制力还是很低。于是,汉朝廷彻底封锁“诸侯国”与“关外郡”之间交流的同时,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批准“大关中”与“关外郡”之间的交流,以便减少关外郡内亡人活动的空间并提高国家的控制力。

另一方面,汉朝廷可能要构筑防卫内史的双重战线,其中关外郡实际上有边郡的功能。汉朝廷加强对“五关”的控制,并再次利用秦代“东故徼”一带的防御设施,由此构建了对诸侯国的防御态势。而且,将“关外郡”-“诸侯国”的边界作为第一防线,而将“关外郡”-“大关中”的边界作为第二防线,关外郡位于关中与诸侯国之间,起缓冲的作用。两条防御战线是一种假想的区划,但是关外郡是一场具体实现其防御策略的实际空间,这必然为关外郡带来了军事功能的强化。《二年律令·贼律》所提到的相关条文就反映出这样的特点。若在边境防御设施服役的兵卒向诸侯国投降,本人腰斩,家人弃市。类似的事例可以从敦煌汉简文书找出,如:“捕律:亡入匈奴、外蛮夷,守弃亭障逢(烽)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徼外来绛(降)而贼杀之,皆要(腰)斩,妻子耐为司寇,作如。[九三一简]”由此可见,就对兵卒的管理来看,汉初对诸侯国的警戒比对边地匈奴的还要强。对此可能有多重的原因,首先汉朝廷可能在兵力不足的情况下尤其关注兵力流出问题。而且,在结束楚汉战争不久,还没有完全控制关外郡地区,这些地区仍然存在兵卒同诸侯国势力的离间策呼应脱离队伍的危险,所以汉朝廷需要彻底铲除这样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关外郡与诸侯国邻接,被汉朝廷设定为排他性领域。汉帝国表面上继承了秦帝国的领土及国境,但在实质上对诸侯国构筑了双重的防御战线,设置了帝国内部的另一个国境。然而,从另一方面可以说,关中与关外郡、诸侯国之间的边界,是战国秦领土扩张中国境沿用及转型的产物,反映出“汉承秦制”的漫长的过程。
战国秦至汉初关外郡演变示意图
三、汉初关外郡防御战略与其发展过程
 


汉帝国与秦帝国相比,在管辖郡县地区范围明显缩小的形势下建立。已经有很多学者指出过,汉代的郡国并行制并不是历史的退步,而是从秦帝国的失败中得到教训,正确判断形势作出的决策。而且,其领域不但包括关中,还跨越到关外地区,应该正当地评价那些成果。

刘邦及西汉建国势力较早占领关外郡,对此地以郡县制来统治,为后来汉帝国的发展打下了重要的基础。西汉从军事角度来考虑定都关中地区是有先见之明的,并且贾谊在《过秦论》里说:“秦地被山带河以为固,四塞之国也。”由此可知,秦击败六国统一天下,关中地区优越的地理条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汉只继承了秦“四塞之国”的优点,还不能具备对诸侯国势力的优势。秦国在昭襄王时期已成为了天下的最强国,但有一次受到六国合纵势力的攻击,遭遇差点失去首都的危险。在孟尝君的领导下,齐、韩、魏的联军进入到函谷关断绝黄河、渭水间区域。以后秦处在被动的状态,昭襄王以不利的条件接受讲和。由此可见,即使守卫关中地区的津关无比坚固,关东诸侯国势力一旦结成大军直接来进攻,就不能够防堵敌军进入关中地区。所以,汉朝廷为了保证对关中地区的坚固防守,必须要先确保关外地区的交通路线,来主动打击进入其领域以内的敌军。这一军事战略成功的基本前提,是完全控制“五关”周围的地区,以郡县制直接统治。

抢先占领关外郡还有另一个优点。敌军进入到关外郡时,一旦能顽抗防守前方阵地,可以在敌军的前后方压迫夹击。陈胜起义的失败也是由于这一原因。起义军在进入秦“故徼”内部以后受到秦军的压迫,被秦军逐步摧毁。在楚地起义的陈胜军乘势向关中猛攻,而他们的计划在占领荥阳失败后被打乱了。《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曰:“吴广围荥阳。李由为三川守,守荥阳,吴叔弗能下”,这样正与秦军对峙中,命周文领导10万余兵向函谷关进军,但是,“秦令少府章邯免郦山徒、人奴产子生,悉发以击楚大军,尽败之。周文败,走出关,止次曹阳二三月。章邯追败之,复走次澠池十余日。章邯击,大破之。周文自刭,军队不战”,彻底被覆灭了。当时参与荥阳战役的起义军将军田臧等感到战况不利图谋叛乱,结果本人战死并且留在荥阳的残余军也都被击退了。

另一支起义军还企图从武关进入关中,但“留已徇南阳,闻陈王死,南阳复为秦。宋留不能入武关,乃东至新蔡,遇秦军,宋留以军降秦。秦传留至咸阳,车裂留以徇” ,也以失败告终。由此看来,起义军为通过函谷关和武关进入关中,一定要控制三川郡及南阳郡等关外地区,但是这些地区长期接受秦郡县制统治,并且秦已占有各地的军事要地,所以很难实现对此地的占领和控制。

虽然攻打关外郡有很多困难,但是刘邦军还是通过武关成功进入关中,对此有多种原因。首先,攻打武关比函谷关还容易。《史记》卷八《高祖本纪》说,“战雒阳东,军不利,还至阳城,收军中马骑,与南阳守齮战犨东,破之。”据此可知,刘邦军的确企图过通过函谷关道进入关中,而战况不利只好调整方针,转弯南下占领南阳后进入武关。从刘邦军的角度来看,正面攻打坚固防守函谷关的秦军,会冒太大的危险,不如选择防御比较宽松的武关。

尽管如此,进入武关并不是绝对容易的事。如上所述,陈胜的起义军也曾试图从武关进入关中,但是秦收复南阳地区后被彻底失败。此地虽然曾经是韩和楚的领地,但长时间受到秦郡县统治后变成了“秦地”,并不能期待对反秦势力的欢迎和支持。因此,刘邦军在打算绕过南阳郡主城宛向武关进攻的时候,张良向刘邦谏言,曰:“沛公虽欲急入关,秦兵尚众,距险。今不下宛,宛从后击,强秦在前,此危道也。”这不但关乎南阳的战况,而且也可以说涉及到所有关外郡防御功能的要点。刘邦采取张良的意见,先彻底占领南阳郡一带后进入武关,在失去南阳郡并被突破武关的情况下,秦开始迅速崩溃。

决定刘邦军成功及秦灭亡的原因,还有一点是随着秦边境急剧的扩张,关外郡的防守力量比过去相对下降。自战国时期以来,秦在占领地的人口政策一直是将故地的人口迁到新地。最近公布的岳麓秦简资料明确反映秦这种统治方式的典型。即,“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叁川、颍川署江湖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臣)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由此可以看到,让过去关外郡的戍边者都迁到“荆新地”。这一资料特意指出在“荆新地”设置的四郡,因为“荆新地”的治安尤其不稳定。张家山汉简《奏谳书》18案例说:“·令: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一五七简]去北,以儋乏不斗律论。律:儋乏不斗,斩。[一五八简]”可见,刚占领不久的“荆新地”多次出现群盗,还仍然持续不安状态。同时,秦朝在统治新地的时候,也面临着实施郡县行政吏员不足的问题。《里耶秦简》J1(8)-1516号简,曰:“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庚申,迁陵守禒敢言之:沮守廖言:课廿四年畜息子得钱殿。沮守周主。为新地吏,令县论言史(事)。·问之,周不在迁陵。敢言之。”可知秦朝通过考核官吏的成绩来选拔“新地吏”,将其派遣到新地的事实。因此,在大量的新地人口迁到故地的同时,大批的行政人力资源也从故地来到新地。然而,对新地补充故地的人力还是有明确的限制。秦“大关中”地区的人口规模并不能超过六国地区。《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说,“故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反映了汉代的关中地区虽然是很广大并且物资丰富的地区,但是人口却占不到全国的十分之三。秦代的情况大概与汉初相当,甚至秦统一后还不断进行对外征伐,很多故地人口被征发去边境参与战争,所以关中人口不一定会达到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三。秦朝不顾故地行政及军事人力资源的减少,把他们继续投入到新占领的领土,企图抑制新地的反秦势力。但是,与秦朝的计划相反,在“故徼”以内地区的军事力量及行政力量不断下降的同时,对新地的统治力量还仍然不够,最终面临不能抑制反秦势力崛起的状况。

秦防守楚军,侧重对函谷关的防御,而对武关的防御却出现漏洞。刘邦军进入武关,秦军已经无可奈何。如果是正常的情况,秦为了保卫关中地区应该以更强的兵力来迎击,但那时候的秦好像没有这样的余力。关于秦灭亡有多种原因,但军事方面有重要一点,即秦由于军事战略的错误而引起了“故塞”及“故徼”以内故地兵力的不足。

刘邦被项羽封为汉王,从汉中北上占领三秦,准备与项羽军决战的时候,同样面临导致秦灭亡的两个问题:一是为保卫关中怎样防堵楚军的西进,二是要解决兵力不足的问题。于是,刘邦军攻打三秦的同时,立即试图控制关外地区。这表明汉朝庭已经明确认识到在保卫关中的问题上关外郡防御的重要性。

(1)二年,汉王东略地,塞王欣、翟王翳、河南王申皆降。韩王昌不听,使韩信击破之。于是置陇西、北地、上郡、渭南、河上、中地郡;关外置河南郡。……汉王之出关至陕,抚关外父老,还,张耳来见,汉王厚遇之。

(2)三月,汉王从临晋渡,魏王豹将兵从。下河内,虏殷王,置河内郡。

(3)三年,魏王豹谒归视亲疾,至即绝河津,反为楚。汉王使郦生说豹,豹不听。汉王遣将军韩信击,大破之,虏豹。遂定魏地,置三郡,曰河东、太原、上党。

从(1)可知,汉朝庭于高祖二年(前205)攻打三秦的同时,在关外设置河南郡。根据《史记》卷一六《秦汉之际月表》二年十月“王至陕”后,下月韩地“属汉,为河南郡”。按颛顼历以十月为岁首的事实来看,刘邦在即位汉王的第二年初,出关抚慰关外父老后,立即设置河南郡。《汉书》卷一《高帝纪上》按这样的时间顺序来稍微调整相关记事,曰:“汉王如陕,镇抚关外父老。河南王申阳降,置河南郡。”这么迅速设置河南郡,就意味着汉军早就计划控制关外地区的方针,考虑从河南郡迎击项羽军。到函谷关的通道就位于河南郡,荥阳、成皐、敖仓等军事要地也都集中在河南郡一带,这里以后成为楚汉战争的激战地,就与函谷关的防御有关。汉军设置河南郡后,陆续占领周围地区并设置郡县。根据(2)可以看到,在设置河南郡的5个月后,汉军同魏王豹的军队联合,征伐殷王并且将此地设置为河内郡,确保了可以联系到关东诸侯国的交通要地。(3)记载了汉设置河东、太原、上党郡的过程,此时刘邦在彭城被项羽战败后到荥阳后退了。魏王以为战况对汉不利要背叛汉军,但汉立即派韩信的军师来强夺了他的领地,在此地没有再次实行分封而直接设郡。这样直辖控制了从临晋关到河内郡连接的地带,在韩信军向赵、齐地进攻以及打击楚军后方的时候,成为了关键的进军路线。当然,通过对这一地区的控制,也确保了临晋关的安全。

汉军还没有忽略对武关周围的防御。在设置河南郡以前,已经开始计划占领南阳郡的措施。《史记》卷八《高祖本纪》曰:“令将军薛欧、王吸出武关,因王陵兵南阳,以迎太公、吕后于沛。”这里所提到的王陵,刘邦军在进行南阳战役的时候已出现,“至丹水,高武侯鳃、襄侯王陵降西陵”,可知他早就在南阳一带活动。对于王陵更详细的信息,可以参考如下的记载:

王陵者,故沛人,始为县豪,高祖微时,兄事陵。陵少文,任气,好直言。及高祖起沛,入至咸阳,陵亦自聚党数千人,居南阳,不肯从沛公。及汉王之还攻项籍,陵乃以兵属汉。项羽取陵母置军中,陵使至,则东乡坐陵母,欲以招陵。陵母既私送使者,泣曰:“为老妾语陵,谨事汉王。汉王,长者也,无以老妾故,持二心。妾以死送使者。”遂伏剑而死。项王怒,烹陵母。陵卒从汉王定天下。以善雍齿,雍齿,高帝之仇,而陵本无意从高帝,以故晚封,为安国侯。

王陵因为有各种原因,在论功行赏时受到不利的待遇。但即便如此,他最终还是做到右丞相,升职时间比陈平还要早。这基本反映了在建国功臣中王陵的功劳应排在前面,有可能因为汉占领南阳的时候王陵有较大的战功,并且他归附汉朝的抉择在汉军保卫关中的战略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此外,当其他异姓诸侯王被铲除时,长沙王吴芮子孙却能继续保有诸侯王的地位,也与南阳战役有关。吴芮的别将梅鋗在刘邦攻略南阳时,给汉军提供很大的援助。刘邦为了表达谢意,将吴芮封为长沙王。这样,汉朝受到王陵和梅鋗等的帮助,打下了对武关防御的基础,到楚汉战争时已围绕临晋关、函谷关以及武关一带,具备了关外郡防御策略的框架。

通过控制关外地区,汉军还能部分解决关中兵力不足的问题。获悉楚义帝被杀的消息后,汉朝庭与诸侯国联合向彭城进攻,《史记》卷八《高祖本纪》曰:“汉王以故得劫五诸侯兵,遂入彭城。”对于同一事件,《项羽本纪》说:“春,汉王部五诸侯兵,凡五十六万,东伐楚。”需要注意的是“五诸侯兵”,历代的注释家对此有不同的意见,其中颜师古的注释最仔细,这里引用部分内容:

……五诸侯者,谓常山、河南、韩、魏、殷也。此年十月,常山王张耳降,河南王申阳降,韩王郑昌降,魏王豹降,虏殷王卬,皆汉东之后,故知谓此为五诸侯。时虽未得常山之地,功臣年表云“张耳弃国,与大臣归汉”,则当亦有士卒尔。时雍王犹在废丘被围,即非五诸侯之数也……

即,当时汉朝以投降或参加联合的关外势力为主体,组成了征伐军,人数达到56万之多。虽然以后汉军受到项羽军的反击,“五诸侯兵”队伍迅速瓦解,但是由此损失的关中兵力并不会多。刘邦在彭城受挫时,汉所管辖的郡县地区却没有动摇。随后,汉军完成对章邯军的征伐,并占领魏王豹的领地,对关中地区的防御反而更坚固起来,可见在关中还保留了很多可用的兵力。

彭城战役失败后,汉军的战略目标变得更明确。开始尽量放弃战线的扩张,集中防御函谷关及武关一带的关外郡。汉军顽强抵抗项羽军的猛攻,同时在外部战场韩信和彭越军等逐步取得成功后,战况开始逆转。由于项羽个人卓越的军事能力,好像看起来楚军一直对汉军占优势,但是实际战争过程中楚军并没有占过优势。项羽在其他地区屡次获胜,而他全然没能突破汉在关外郡所构筑的防线。汉军的成功是因为他们有效地利用了在关外郡已具备的前进阵地。荥阳、成皐、敖仓等地位于函谷关道的入口,汉与楚军之间的激战都在这一带发生,因为在临晋关道及武关道都被汉军占领的情况下,函谷关道就成为了楚军进入关中的唯一选择。与此相反,汉军通过南阳郡一带的交通路与黥布军联系,而且在楚军包围成皐的时候,卢绾、刘贾的游击队渡白马津同彭越军联合收复梁地等,不断地骚扰楚军的后方。这些军事战略都是已控制好关外郡后才能实现的。

总的来说,汉初关外郡是对关中地区防御与向关外地区扩张的桥头堡,汉一定要直接控制的领域。秦灭亡及反秦、楚汉战争的成败就证明了这一点,汉朝廷由此得到了教训,作出对关外郡加强统治的一系列决策。不仅如此,汉帝国建立后在兵力不足的情况下,汉中央还要牵制诸侯国势力。曾经被秦长期统治过的关外地区,对汉朝廷来说是可以保证直接统治的最大限度的疆域。楚汉战争结束后,南郡及颍川郡一带也被编入到郡县的统治范围内。此外,汉朝廷还扩张到东郡地区,几乎恢复了战国秦所拥有的“东故徼”以内地区。这样汉朝廷通过占领关外郡地区,拥有了对诸侯国绝对的优势,其意义并不少。战国时期秦与六国势力之间的均衡被打破就从秦设置关外郡开始。而且,秦自己突破“合纵连横”的状态,转换到“远交近攻”的局面,是从秦扩张到关外地区开始,到战国末六国已完全沦为被动的状态。汉朝确保了能维持其优势地位的底线,因而汉帝国的历史也就从这一地点开始了。

本篇原载于[韩]《中国古中世史研究》第38辑,2015年。推送时略去注释,引用请核对原文。

感谢作者授权发布         编辑:李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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