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风险提示】

 

用工管理风险提示尊敬的企业经营人: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将企业部分用工管理风险提示如下:一、不签劳动合同...



用工管理风险提示
尊敬的企业经营人: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将企业部分用工管理风险提示如下:

一、不签劳动合同 需付二倍工资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如不依法遵守,将承担巨大用工风险。

不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非劳动者主动解除、终止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恶意欠薪  最高获刑七年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能涉嫌犯罪。2011年,我国《刑法》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以下行为,将触犯《刑法》规定:一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转移、处分财产的;二是逃跑、藏匿的;三是隐匿、销毁或者篡改帐目的;四是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政府严厉打击,最高量刑七年:《刑法》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我市采取“零容忍”态度,人社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严厉打击,截至2015年末,已有112余人被立案调查,5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您对涉及法律规定有不明之处,可上网查询有关资料,也可到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咨询,我们将认真为您解答。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日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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