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精神赔偿,你错过了吗?

 

【江西上饶胡国庆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18007932366】腾瑞小编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

【江西上饶胡国庆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18007932366】




我受到了伤害,可不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这是很多人在受伤后产生的疑问。不过,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你想要就能要的。

以下情况下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
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
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而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法律快车



腾瑞小编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上饶胡国庆律师

江西玉山人,2003年毕业于四川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就职上饶地区唯一一所本科院校上饶师范学院,高校法学教师,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上饶市知名律师,上饶市人民政府特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上饶从事律师工作十年,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诉讼实战经验,富有正义感,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准则,在法律准许范围,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主要业务范围: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合同纠纷、债务追讨、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180 0793 2366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账号
点击历史记录查看更多精彩法律文章


    关注 胡国庆律师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