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受惊倒地,机动车担责赔偿?冤!但很公平!

 

近日,上海市民张先生开车从停车场驶出,准备驶入机动车道时,左前侧非机动车道上驶来一辆载人电动车,张先生刹车停...



近日,上海市民张先生开车从停车场驶出,准备驶入机动车道时,左前侧非机动车道上驶来一辆载人电动车,张先生刹车停下。不料,在没有碰撞的情况下,电动车突然在几米之外倒地,车上一人受轻微伤。经交警调解,张先生向电动车一方赔偿300元。交警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本台昨天的《市民与社会》节目邀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委会主任周知明,和你一起说说,这事究竟合不合理?76条到底是不是所谓“恶法”?

首先让我们再来回顾事件 
有视频,有真相


在本台前天推送的微信
以及阿基米德《市民与社会》社区
网友评论的画风是这样的
在这一事件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备受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网友们纷纷表示
赔钱也要讲基本法
连毛都没沾着
却要我拔毛
看似比窦娥还冤
那么这又为什么被写进法规条文呢?


是交通事故还是意外伤害?
首先如果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得先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

然而在毫无接触的情况下

汽车又不会隔山打牛?

凭什么认定是交通事故呢?


周知明律师

这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因为每个个案的事实差异太大,在这个个案中车辆还是在行进过程中,助动车是为了避让导致摔倒,还是有因果关系的联系。因为损失不大,所以通过交通事故的程序处理各方都是可以接受的。

为什么要走交通事故程序处理?
如果偏不走交通事故调解,

而提起诉讼,结果又如何?


周知明律师

我们对于法律责任的定性和对于这件事情的处出点不是同一件事情。如果这个案子走到法律层面上,将来可能会涉及到几个问题的讨论,第一个它是不是交通事故,是不是适用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二个这个交通事故当中,你的责任,到底是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还是有过错责任,第三个你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金额到底是怎么样的,比例到底如何承担,但是为了把这些问题讨论清楚,各方花下的成本,远远大于今天你承担的三百块钱,所以为什么我们讲民事处理案件,现在法院处理也是希望当事人能够在兼顾公平的情况下调解。所谓调解就一定会某一方作出某种让步做出某种牺牲或者表达某种姿态。这个是在处理民事争议的过程中,我觉得是一个最高效的方法。如果大家不愿意接受民事处理。觉得这个不公平,就是为了争一口气,我们可以走法律程序。但是如果你考虑到各种利益的平衡,考虑到自身成本的投入,我接受这个调节,那完全可以。所以我们坚持讲,一个事故警方的定性和最后各方愿意以什么样的方式去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把它分成两个层面去解读。

机动车主、行人,谁才是弱势群体?

在不少网友看来,气不过的是明明没过错,为何需要我赔偿?一些驾驶员觉得自己受到了太多的约束,受到了太多的制衡,反而非机动车和行人制衡不够,造成他们肆无忌惮,机动车主,行人,非机动车,究竟谁才是弱势群体?



周知明律师

法律当中确实有“弱势群体”的概念,但是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是不是存在开车人是强势群体,行路人是弱势群体呢?这不是强弱之间的区别,我们一般讲的强势、弱势,比如典型的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雇主可以采取很多行为来决定你雇员的行为。但是在行人和机动车之间并没有这样的关系。比如我今天是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是一个下岗工人,但是路上撞了一个富豪,那么这样的情况下,谁是强势,谁是弱势呢?这没有强弱之分,为什么在交通事故当中,我们要引入无故错责任,其实它的理论依据不是保护弱势群体。

76条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既然引入无故错责任的理论依据不是保护弱势群体,那么它的依据是什么?立法考虑的是哪些问题?



周知明律师

我们引入无故错责任,它的理论依据是开车行为是一种危险行为,是一种危险来源。所以无过错理论的依据有以下几点,第一是法律上说的“报偿理论” ,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机动车驾驶员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承当更大的风险。第二是“危险控制”,因为车在驾驶员手中,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避让交通事故,同时驾驶员的交通规则意识也应好于行人,所以对驾驶员提出更高要求。第三是“危险分摊”,在交通事故中,行人通常会出现撞死撞伤,但机动车驾驶人一般不会,所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分担一些行人的经济负担,从整体法律角度来说还是公允的。从立法的角度来讲,我们立法通常是要考虑两个点,第一个,立法是基于整体社会利益的考量和整体利益的平衡来做出某种法律的制定,他不是孤立的某种某一类人的特别权利的保护上的。就是说它要兼顾整个社会的公平。所谓大家讲这个恶法,善法,任何的法律,他都有一个随着时代发展演进变化的过程,我们今天的这个法律也许过了很多年回头看,他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是他也许更符合发展中的国家这个特殊的情况。

冤不冤?对个人来说真冤!
公不公平?对社会整体而言,公平!


当我们在谈论“无接触赔偿”太荒唐时,谈论的不仅仅是公平与否,或许也是对行人和非机动车是否会因此肆无忌惮违反交规的担心。

所以,比讨论76条是否合理更重要的是呼吁不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都应当遵守交规,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是减轻驾驶员的心理负担。没有人再认为自己是道路交通中的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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