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复习笔记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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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童鞋们整理的是民法考研复习笔记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内容,大家记得做笔记哦~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从以七的特征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民事权利是一种依法可以获得的实际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法,并且可以转让,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为出生之时,终止时间为死亡之时。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于公民死亡之时。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死亡方式,如果被宣告人确实已经死亡,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被宣告人尚未死亡,则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然是合法的民事主体,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当确知被宣告死亡人尚未死亡时,应当依被宣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新的判决撤销原来的宣告死亡判决。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指的是:“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大类: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行为人。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两类:

(1)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 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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