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硕讲法城市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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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据公民、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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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时应该提交哪些证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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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

③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④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

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⑥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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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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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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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征迁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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