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邱兴隆:聂树斌案的平反之路

 

聂树斌案的平反之路作者:邱兴隆,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来源:本文原载《三联人物周刊》,邱兴隆教授授权【...

聂树斌案的平反之路
作者:邱兴隆,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

来源:本文原载《三联人物周刊》,邱兴隆教授授权【法学学术前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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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有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到1980年1月1号才开始生效。但3年后这部法律规定的程序被破坏了。1983年第一次全国性严打,推行‘依法从重从快’的刑事司法政策,并颁布了《迅速审判法》。尽管时间不长这个法律就基本废止了,但它留下一个从重从快的政策。在后面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每面临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诉,普遍程序比较快,尤其遇到当地有集中行动,比如集中执行死刑造声势时,司法机关没有保障必要的慎重所需要的时间”。

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邱兴隆对本刊记者说。他曾因涉嫌非法出版,于上世纪90年代在石家庄被关押,5年多后才被被二审宣告无罪释放。他记得1994年”十一“,也就是聂树斌被逮捕的这个节点,石家庄正在开展集中严打,一批重案要案的人员都被押赴石家庄体育场开万人大会,邱兴隆第一个被绑缚上台。在后来公布的聂树斌被行刑照片中,跪在聂树斌旁边的就是邱兴隆当时的一个年轻狱友——他因为盗窃被判处了死刑。

邱兴隆在一次有关聂案的演讲中,谈到了“聂树斌案需要什么样的律师”:“聂树斌是一个死刑案件,而且是一个极有可能的死刑错案。至少,聂的亲属,包括他父母与姐姐,都确信他是冤枉的!担任他的代理人,就得理解他们失去亲人而且是亲人被错杀的切肤之痛,更应意识到他们虽然给不起你钱,但给了你那份信任的分量!所以,担任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必须投入更大的人性关怀。尤其让我不得不告诫自己的是,聂树斌虽然已死,但聂案的能否昭雪事关他是否该死,甚至事关人是否该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该死等关涉人本身的大问题。换言之,对聂树斌案的关心,实际上是通过对死者的关心而体现出对生命的关怀。如果我要担任聂树斌案子的申诉代理人,我必须拷问自己有无这样的人性关怀。”

2013年王书金二审判决死刑后,报最高法死刑复核。聂树斌案再起波澜后近十年,“聂案和王案终于在最高法院汇合了。”邱兴隆对本刊记者说,“现在纠错的和疑似的死刑错案都是发生在在最高院把死刑复核权下放的阶段,虽然有历史原因,但也可以说这是最高院当时的一种不作为,出了错案不能仅仅说是当事的地方法院的错。从历史的角度,道义的角度来说,最高法必须要担当这个责任。”

是否启动非法证据的排查,是聂案进入再审后新的关注点。在听证会上,律师提出了聂树斌案卷口供中的一些疑点,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聂树斌的口供并不完整,聂树斌是在归案7天后才被逮捕并送入看守所的,之前都在留营派出所“监视居住”。但案卷中没有被监视居住的前四天的口供笔录。

“这一发现其实比任何发现都重要!因为这不但涉及作为强制措施的监视居住在当时的被变相滥用,而且还涉及到能不能引发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的问题。”邱兴隆对本刊记者说,“尽管79刑事诉讼法中的监视居住的本意是在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家中执行,但是,实际上,在96刑事诉讼法之前,这一强制措施在当时的石家庄已被变通适用的面目全非。当时的石家庄,每一个派出所均有一间小黑屋,是专门供监视居住之用的。我不但亲身经历过,而且,我早在1999年出版的我的狱中手记《黑昼》中即以‘如此监视居住’为题做过真实记载。当时男女老少都被“监视居住”在一起,就一间屋子,不管男女解手都是蹲在那个房间里,比看守所条件恶劣得多。所以我觉得聂树斌案的主要问题,很可能就发生在这个监视居住期间,因为它是失控的。在这种监视居住下,犯罪嫌疑人是在没有任何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接受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任意审讯!          当案子被最高院提审,舆论都预料此案已经“翻案“成功,邱兴隆却在帮助律师李树亭做当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调查。“为什么我要去研究这一些问题?这也是我的学术观点。非法证据跟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两者之间是种属关系,种属关系就是说非法证据的外延要大于刑讯逼供,因为它还包括诱供,程序不合法的证据等等。最高院几年前就准备出台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曾公开过一个草案,展开过讨论,它所列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比刑讯逼供要广的多,包括诱供都要排除的,但是遇到了强烈的阻力,主要是来自侦查机关的压力,所以这个解释一直就没出台。那么聂树斌案中,是否存在各种形式的非法证据,这个个案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很可能就可以推动最高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早日出台。因为聂树斌案不是一个个案,它是一种现象,它由最高院提审了,那么这些经验教训都值得追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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