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发福利不缴个税,小心被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

一、某运输设备有限公司2012年购买礼品并在年会上抽奖发放,未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本单位职工绩效考核奖金未代扣个人所得税。2013年购买礼品并在年会上抽奖发放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发放双薪及考核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发放双薪及考核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二、某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度“管理费用”共向职工发放福利,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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