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达律所分享】员工因谎报年纪遭解约 用人单位为啥还要付赔偿金?

 

为了符合用人单位的招工年龄条件,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事隔5年后发现,便解除了合同,那么用...


 
为了符合用人单位的招工年龄条件,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事隔5年后发现,便解除了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吗?

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因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被用人单位解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0年,温州某公司招聘员工,要求入职年龄为18-35周岁。1974年出生的胡女士来自湖北,36岁的她在应聘资料上填写的出生年份均为“1976年”。2010年3月31日,该公司与胡女士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胡女士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的出生年份也是“1976年”。

2011年3月14日,该公司为胡女士办理了社保。2013年3月31日,双方续签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结果发现合同上,胡女士填写的身份证编号为“1974”。公司方面称,续签合同按照入职合同签订,直到2015年7月为胡女士办理公积金时才发现她的虚假身份。2015年8月5日,公司以胡女士提供假身份证为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而后,胡女士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9月23日,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该公司向胡女士支付赔偿金50798元,带薪年休假工资456元。该公司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解除其与胡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上述款项。同时,公司还出示了一份《员工奖惩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例》,这份规章制度是在2012年11月1日开始执行,载明了企业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了录用过程中有欺骗、隐瞒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的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在2011年3月为胡女士办理社保和2013年续签合同时,均按照胡女士的真实身份办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已知胡女士的真实身份,并同意与胡女士继续履约,且公司内部条例晚于胡女士入职时间。现在以胡女士年龄虚假解约明显不合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应该支付胡女士解约开始迄今5.5个月平均工资的双倍,即50789元,另外加上2015年未休年假456元。

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在维持仲裁委的基础上,另判定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工作服押金2100元,合计53354元。

鹿城法院分析,近期,该院陆续收到多起类似案件。法官提醒,应聘者就职必要诚信,虚假信息可能存在劳动合同无效的风险。用人单位聘用员工时应出具规章制度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如欲解约须符合法定条件。

来源:温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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