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我直言,很多HR办不好这几件“人事”!

 

这几种看似习以为常的操作,实际上很坑老板,而且一坑一个准儿!...



来源丨金柚网
人事部门顾名思义就是要办“人事”,但一部分HR对“人事”存在一定误解,这不仅导致HR本人被员工“拉黑”,就连公司形象也会一落千丈。

HR的人事工作中有哪些误区呢?下面这几种看似习以为常的操作,实际上很坑老板,而且一坑一个准儿!
误区一

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意解雇


有些HR认为试用期是双方互相考察、适应的过程,如果对试用期员工不满意,可以将其辞退。如果你也是这样想,那么恭喜你成功入坑了!

从法律规定来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没那么简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HR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试用期员工,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相关证据随意解雇可是违法的哟。

【实操建议】事先书面确认录用条件,提前做好试用期考核。如果需解除劳动合同,切记需在试用期内做出决定并送达给员工。
误区二

只要愿意支付赔偿金就可以随意解雇


有钱能使鬼推磨,但是有钱不一定能随意解雇员工,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当解雇员工无法定理由时,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此处给HR们划重点啦!
误区三

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可解雇的情形就能解雇


即使规章制度中对违纪行为规定得再完善,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未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未向劳动者公示,基于该规章制度的解雇行为也可能是合法的。

【实操建议】民主程序很重要,但公示更重要,最重要的是能够举证证明已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
误区四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多支付12个月


HR为什么会产生这样误区呢?原因主要有两种:
一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及配套规定的意思,认为原来劳动法环境下经济补偿就有12个月限制;

二是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认为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最多就12个月。
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也只有两种情况有12个月经济补偿限制: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

其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此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个别地区司法指导意见有特别规定除外)。
误区五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就是N+1


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很多HR及劳动者一说到经济补偿就想当然的认为是N+1,实际上,N+1仅适用于以下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且未能提前30日通知(如提前30日通知,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即: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被解除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法律未要求用人单位+1,单位与员工协商愿给的除外。
误区六

女职工“三期”内一概不能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此处没有规定不能依据第39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HR只有做好“人事”,同时维护好员工与公司的合法利益,才有可能给自己创造升职加薪的机会,毕竟,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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