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申请一提就走人,HR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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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东来  编辑/王小楠

职场中一提离职就闪人的随性员工越来越多,即使公司有明文规定正式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但现实中仍不乏一些申请递交后态度强硬第二天坚决不来上班的员工。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需要结合劳动法分析一下!

以下四条,节选自《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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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可以排除:此类员工离职非协商一致和提前30天申请(即劳动法第36条、37条)这两种情况。

此时HR需排除企业是否存在38条所列的情形,确有存在的,处理的重点转到沟通协调,如沟通无果建议息事宁人。

        企业人力资源系统的规范性建设很重要,如存在38条所列的情况,聪明的员工不仅仅可以所走就走,还可以向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如未存在38条所列情况,即属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第90条),此时企业可主张赔偿。

企业规定“员工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扣除一个月工资”有效吗?

我们一起再来看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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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在符合国家法规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可见“员工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扣除一个月工资”等此类规定是无效的。
目前说走就走的辞职越来越多,一方面是由于现在的年轻人比较随性,另一方面是企业维权难!

难在哪?

1、取证难!

2、法律认可的是直接损失!

怎么办?

首先在制定公司制度时应明确: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内容为:

甲方招录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乙方离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工作产生的经济损失;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给甲方在生产、经营和工作方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其次在日常管理中还需做好相关规范,如物品领用登记(备注价格)、培训协议.....等;

对于闪辞员工

首先可以对相关领用物品、参加培训的损失进行举证和统计;

其次可以根据公司合法制度提出违约责任;

再者因已明确“因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给甲方在生产、经营和工作方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如:甲方此时临时安排替代人员支付费用7000元,该闪辞员工如此时段报酬为4000元,那么直接经济损失为3000元,这个直接损失取证是实时操作的那就很简单了。

        能人有问题处理问题,高人事前防范问题!在劳动关系中HR必须事前做好防范与规范,只有这样主动权才会在你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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