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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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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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执行高某申请执行丛某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丛某以从未实际收到高某的30万元借款,高某隐瞒转入资金又立即转出资金的事实,蒙蔽了公证处骗取执行证书为由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
审查过程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向公证处调取了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卷宗档案。其中,有高某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提交的银行回单复印件4份。根据该银行回单,高某于2013年5月20日分两次向户名为丛某的账户各转账15万元,共计30万元。本院就此向广发银行查询了相应交易记录及业务凭证。

查询结果显示:高某于2013年5月20日上午11时18分14秒,自其账户向丛某账户转账15万元;丛某账户由代办人王某于同日11时19分49秒向高某账户转账15万元;高某于同日11时21分23秒自其账户向丛某账户转账15万元;丛某账户由代办人王某于同日11时22分56秒向高某账户转账15万元。

在调取了上述证据后,高某承认其与丛某之间自2012年起存在多笔借款,双方商议通过公证的方式确定双方之间既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高某在公证后履行了向丛某支付30万元的走款形式,但确实并未实际支付30万元。
法院认为
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丛某提供的两笔借款各15万元,在转入丛某名下的账户后又立即转回高某账户内,丛某实际并未收到公证债权文书公证的《借款协议》所约定的借款,不应承担《借款协议》所确定的偿还借款的义务。高某如主张其与丛某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主张,而不应以虚构的借款协议进行公证。本案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确有错误,故本院裁定不予执行。

○法官释法○


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如实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取得了公证债权文书,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债权人高某的行为,代表了实践中一部分债权人的心态。原本确实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没有办理公证,在实现债权的时候可能需要进行诉讼,债权人觉得麻烦、浪费时间。于是要求债务人配合其重新签订合同,办理公证,但该合同是虚假的,款项往来也是形式上的,实际是为了确认在先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此,提示债权人,如果和债务人能够对在先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一致,可以直接对此形成书面确认并申请办理公证,不要自作聪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反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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