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故事汇】90后新入职场,试用期“陷阱”你要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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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新的老家在西部地区,女朋友小玲是他的同乡加同学,两人大学毕业后双双留在了老家工作,但年轻的心总是渴望外面的世界,渴望能够成就一番事业,于是二人告别了故乡,来到吴江开发区寻找自己的未来。小新和小玲因为有着不错学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很快就都找到了满意的工作:小新在一家机电公司担任生产助理,小玲则在一家科技公司干起了行政助理。

小新在入职机电公司之初,公司经理就对他说:“小新啊,你是大学生,公司会重视你的,现在公司决定给你三个月的试用期,三个月后如果公司满意你的工作表现就正式签合同转正,你要好好表现哦!”小新听到公司对自己很重视,心里一阵激动,啥也没想就对经理说:“经理您放心!我一定会好好表现的!”



小新正式上班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没想到三个月后等来的不是转正的通知,而是一纸辞退信,辞退的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小新百思不得其解,三个月来自己一点错误也没有犯过,一直认认真真工作,怎么会不合格呢?于是小新去找经理问个明白,结果经理告诉他说:“劳动法有规定,试用期不合格就可以辞退你,其他的不用再多说了!”



小新心里不服气但又无可奈何,只好离开了公司。回到住处,小新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小玲,俩人越想越觉得机电公司的做法有问题,于是小新决定去劳动局咨询一下。

到了劳动局,调解君(仲裁君的同事)接待了小新,听完小新的叙述,调解君建议小新先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与机电公司解决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再申请劳动仲裁。小新听从了调解君的建议,于是调解君找到机电公司的经理了解情况并开展调解。

调解君向经理指出了整个纠纷中公司一方处理不当的地方:

首先☟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不能排除在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况且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小新入职一个月内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公司约定小新的三个月试用期是不成立的;
其次☟


虽然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滥用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机电公司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表示愿意与小新进行协商,后经调解君进一步的调解及双方协商,最终以机电公司向小新支付一笔赔偿金的方式解决了纠纷,小新与机电公司也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君再一次拿出劳动合同法,慎重提醒广大新入职场的求职者——

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独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亦不成立。

试用期解雇应提供充分举证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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