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释法:紧急救人可获免责 医患权益均得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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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之设立与修改,都是基于社会生活、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的。当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改变,旧的法规不再适应社会活动的时候,人们就可能陷入一种违法与守法的两难境地,违法会被法律惩处,守法又会使自己错失一个有所作为、减轻他人损失的机会。当遵守或违背一条法规,都不是一个恰当选择,都难以体现立法之初衷的时候,这条法规也许就到了需要修改、变更或重新解释的时候了。

据中新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1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在今年12月1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医护人员行医安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正因如此,最高法的《解释》一出台,便被人赞为“医疗之福”。

按照旧的医疗法规,实施手术需要患者家属的签字,否则,患者的手术就不会实施。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就明确了一系列属于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医疗单位及时实施抢救工作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第十八条规定,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当遇到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而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时,法律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条司法解释,既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及时抢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也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采取医疗措施而造成损害,患者请求赔偿应予支持。可以说,这一解释以治病救人为初衷,从医患两个方面进行规范,既保护积极的救治,也保护合理的维权。这一解释将打开没有近亲属签字就难以施救的死结,也将从法律法规层面上避免类似榆林产妇跳楼自杀之类的悲剧。



今年8月31日,绥德孕妇马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待产期间坠楼身亡。当产妇疼痛难忍,产妇与医生均提出实施剖宫手术的情况下,产妇的家属拒绝了手术签字,以期自然生产。结果,发生了产妇疼痛难忍,进而跳楼自杀的悲剧。这一跳楼悲剧发生后,引发网络上广泛议论,也引起了法律界对于紧急情况下如何确保及时施救的反思。

如果法规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救治明确诸般免责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就不会被束缚住手脚,榆林产妇跳楼的悲剧就会避免。

最高法这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充分考虑了医疗卫生领域的新环境、新问题、新矛盾,也考虑了旧法规之中不具体、不明确之处,对医患之间可能遇到的矛盾纠纷、对于医患双方权益的维护都有所考虑。所以,这一司法《解释》堪称我国社会主义新时代催生的利民、惠民、为民的良法、善法,千千万万的医生和千千万万的患者都会因此良法的出台而受益,我国的医疗事业也会因此良法的出台而获得更好的发展环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能真实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这也是习总书记“治国理政”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一部良法的出台,既得人心,又导民风,其影响将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我们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点赞!

(图文编辑:王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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