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房地产公司转让股权的刑事风险

 

仅在工作中遇到的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的一些法律问题,跟大家分享,如有不妥,还请指教。1.向谁提起行政复议?对地方...



2010年,一批房产界的黑马杀入港交所,随后祖国大地掀起一股“融创模式”地产风,这种模式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合作,更多的是土地的合作,正当很多开发商四处举牌囤地的时候,融创却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囤积了大量的土地,很多开发商也开始学习融创模式,收购有土地囤积的公司以获取该土地,结果,就在这一过程中,有人锒铛入狱,问题出在了哪里?

先看案例:2010年5月6日,被告人单某、俞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浙江港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越公司”),同年11月23日,港越公司以人民币1260万元的价格竞标拍得绍兴市袍江经济开发区汽车城G2-6地块,并花费人民币22万元对该地块进行了平整。2011年2月22日,被告人单某、俞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土管部门许可,且不具备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情况下,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私自将G2-6地块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2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温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和温州捷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单某、俞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51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俞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再看法律规定:《刑法》第282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就上述条款的“土地管理法规”,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倒卖土地行为进行了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规定: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倒卖土地行为的追诉标准也进行了清晰的规定:

该规定第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由此可见,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如果公司的资产涉及有土地的,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定要咨询律师,李寅榕律师专业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土地交易咨询、公司股权等事务的法律服务工作,欢迎各位咨询。

作者:李寅榕律师

电话:13892803631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房地产受贿案件中的价值认定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2017最新整理)

●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纠纷的(20条)裁判规则一览表|2017

●转让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不能认定为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据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公众号:taodalawyer

官网:www.taodalawyer.com

法律咨询 / 案件委托:029-89121883

新浪微博: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500号佳和中心B座12层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北门口向西约150米】


    关注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