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达之有问有答暖气不热,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暖气不热,可以拒交物业费吗?||韬达之有问有答

问:暖气费(采暖费)交给物业了,暖气不热,...



问:暖气费(采暖费)交给物业了,暖气不热,我以后不交物业费可以吗?

答:不可以,暖气不热不构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暖气费(采暖费)是热力供暖企业向采暖用户收取的费用,部分地区热力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取暖费收取有两种途径:一是由供热公司直接收取,二是由委托人收取。因而,有的地区交给了物业公司,有的地区交给热力公司。暖气费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出具的收费票据,最终供暖费用交给供热企业。物业公司与供热企业之间是委托关系,热力公司委托物业收费,应当给物业公司支付手续费。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加收费用。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手续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费是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的简称。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供下列服务:(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三)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五)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保障道路畅通;(六)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形式,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
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
问:我收房后未装修(装修后未入住),房屋空置数年,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答:不可以,空置房屋物业费按照70%的标准交纳。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暖气不热,问题解决途径


第一步:共性还是个性,判断“都不热”还是“就你家不热”

室内温度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18℃±2℃标准的个性问题,装修房屋时是否改变了供暖系统,开启排气阀放气,排出管道内凉水,保证热水循环。供热开始后,随着热网逐渐升温、升压,相关供热设施处于循环调整过程,室内、楼道采暖设施排气十分关键,如果形成‘气阻’,就会影响水流循环。现有部分住宅楼的单元楼道设有供热管网阀门、仪表等设施,不要私自调节,寻求物业公司人员协助,关于室内的散热器需要定期维护、清理或更换,也应当向物业寻求协助。

按照有关规定,热交换站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维修供热设施,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第二步:暖气“常年都不热”----设计施工等环节可能存在问题

供暖设施出现问题而影响正常采暖,可及时与小区物业公司联系;如果物业公司处理后采暖效果仍不佳,可联系供热企业协助解决。自入住起暖气就一直不热,可能意味着供热系统设计、供暖设施施工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与房屋建设单位进行交涉。
(以上图片均来自网络)

天冷了,供暖了,你家暖气热吗?


作者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

硕士研究生,二零一七年至

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

所。

谢艳

执业领域:

金融商事法律服务,不良资产清收,

民事强制执行,企业法律顾问等

手机:18066559901

邮箱:xyconey@163.com

    推荐阅读          

●房产证加名:父母、配偶、子女不同流程分类详解(拿走,不谢!)

●最高法院:股东借款不能同等受偿---应引起股东的足够重视!!!

●公司高管最容易触及的20个罪名,必须学而避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请留下你指尖的温度

让太阳拥抱你

记得这是一个有温度的公众号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taodalawyer.com

电话:029-89121883

微信号:taodalawyer

新浪微博:@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500号佳和中心B座12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北门口向西约150米】


    关注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