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因借贷而引发的连环诉讼,看律师如何破解

 

面对因借贷而引发的连环诉讼,看律师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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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示

因包工头与挂靠施工单位间借款合同,并让建设单位提供担保,导致建设单位被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后因建设方提起另一策略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导致建设方因两个案件被施工单位申请保全上亿资产,使建设方生产经营陷入困局。

且民间借贷案一审法院已判建设方败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一审也审理前景不明朗,如此困难重重、建设方深陷危局案件,看盛廷律师如何破解连环诉讼难题,取得一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案两审胜诉的结果。

案情介绍

江苏丰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浙江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承建丰县某安置房建设,但实际施工人为个人李某某。后因江苏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李某某全面停工。

为此,安置房业主开发区管委会,撤销江苏丰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安置房开发资格,引入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该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应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要妥善解决浙江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合同遗留问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为此,王某某以江苏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身份与A公司签订《备忘录》。

该文件主要内容是确定A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并约定王某某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建设施工合同》继续有效,且该《备忘录》由王某某为该《备忘录》中约定已完工程款支付提供担保。另,该《备忘录》约定开发区管委会为见证人,但是,该《备忘录》既无开发区管委会未签字盖章,也无江苏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签章。

后王某某成立新公司江苏某某房地产公司(下称B公司)进行继续进行项目开发,为保证工程复工,B 公司、王某某为李某某与A公司间3500万元借贷合同提供担保,该借条上标明,丰县安置房工程款结清,B公司和王某某担保责任撤销。

2016年11月,A公司以借贷为由将李某某和B公司、王某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B公司开发土地使用权、100余套开发商品房,王某某个人资产近1.2亿元。后公司为解决开发土地被查封事宜,另与A公司签订会议纪要,写明A公司已完工程总价7000余万元,并赔偿其因停工产生的财务损失。但该会议纪要的签订并未使A公司撤诉,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开庭审理。

该民间借贷案中,A公司提供2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李某某手写1400余万元管理费欠条,做为借贷事实存在证据提交。因借贷案一审中,B公司及其代理人出于借条上标注担保撤销条件是丰县安置房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为保证借贷案件不至于出现对B公司过分不利结果,并达到中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目的,B公司在涉案工程所在地提起诉讼。该案案由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A公司返还多支付工程款。
至此,与A公司、B 公司有关的诉讼已全部提出,因两地法院法官对案件认识不同,导致庭审向B公司不利方向发展。民间借贷案件一审法院未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而中止民间借贷案审理,庭审中对于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也未做审查,认定因李某某无能力进行偿还,判决B公司、王某某承担担保责任。面对此败诉判决,离上诉期届满只有三天时间时,B 公司报着就此一搏的心理找到本所,委托本所潘金忠、刘慧敏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二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B公司虽然认为该判决结果对其不公平,但对于是否能将两个案件结果扭转并不报有太大希望,可经潘律师、刘律师的初步分析后,让B公司逐渐燃起希望。

律师承办思路及过程:

民间借贷案件:

由于潘金忠、刘慧敏律师承办案件时,民间借贷案件上诉期限即将届满,而建设工程施工案件也已经开庭审理一次,完成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为此,律师决定先行处理民间借贷的上诉状,然后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准备工作。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律师在充分查阅一审案卷后发现如下重大问题:

1、本案案件类型是民间借贷;原告A公司与第一被告李某某间是挂靠关系,属于关联关系;两者对于相互间债务无任何异议,李某某明确表明无资产偿还债务;双方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是无完整会计记账凭证的银行承兑汇票……,上述种种迹象十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指导意见》中有关虚假诉讼的规定,按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虚假诉讼审查,但一审不但没有进行虚假诉讼审查,反而主动将案件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不仅减轻法院审查责任,更是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2、在树立本案是虚假诉讼的判断前提下,梳理案件证据一步步发现对方证据存在漏洞:其银行承兑汇票并不能证明A公司和李某某持有汇票并以此实现借贷关系、尤其通过案件查询发现李某某欠A公司的管理费中,近千万管理费的开发项目,其建设方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施工方并非A公司,更证明了该案极有可能是一个虚假诉讼……诸如此类的证据漏洞,而一审法院并未对其进行审查,一审法院存在事实审查不清情形。

3、本案一审中存在程序违法:体现在违法保全和庭审程序违法。违法诉讼保全问题:A公司为自己提供信用担保;庭审程序违法表现在:本案存在中止审理而未中止、证据未提交原件就作为定案依据等等。上诉种种不仅仅使律师对案件认识更加清晰,也使B公司将要熄灭的希望之星,慢慢点燃。在潘律师、刘律师将上述观点写入上诉状后,立刻转身处理更为棘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这个案件的提出本身是为民间借贷案件而提出的策略性诉讼,B公司提交重要证据有两个:一是业主所做造价结算书,表明A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造价为5000余万元;二是B公司已经支付6000余万元,表明涉案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A公司还应返还多支付工程款。
该诉讼目的,一方面是希望能中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另一方面是希望能证明,涉案工程款已支付完毕,B公司和王某某无需承担民间借贷案中的担保责任,从而达到民间借贷案胜诉结果。但让B公司没想到的是,A提出反诉,要求B公司支付4000余万元的工程款,其依据就是《备忘录》、《会议纪要》,并且再次申请保全,冻结B公司4000余万的资金,让其诉讼及公司经营更加被动。对于承办律师更为紧迫的是本案已经完成证据交换程序,如何做出有利于B公司的诉讼策略调整成为迫在眉睫重大问题。

承办律师在查阅本案证据中,发现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会议纪要》的内容对于B公司十分不利:

1、未经结算程序、工程造价鉴定就确定工程价款;

2、不断加重B公司义务及王先生承担担保责任,反而A公司未增加任何义务。可以说,该两个文件对于B公司无任何有利之处,十分棘手。

但越是棘手越是有挑战性,越能体现律师的价值。承办律师认为:

B公司虽然接手项目开发,但是与A公司间始终未签订书面的《建设施工合同》,而且无论是《备忘录》还是《会议纪要》,其存在前提希望A公司可以继续承建项目,更何况《会议纪要》存在一定恶意胁迫的情形。

这两个文件无论从时间和内容均有一定的承继性,且《备忘录》中明确写明是A公司与江苏丰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有效,那么这就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但本案中三方并无一个书面的概括转移文件,这两个文件对于B公司及王先生[11] 均无合同约束力。

至此,本案案情呈现出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转机。只是这样就导致诉讼策略调整与立案案由不一致,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在取得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承办律师将该法律观点充分向法庭陈述和沟通,一审法院所接受,并且在一审判决书也认定A公司与B公司未签订书面建筑施工合同,如果以此认定三方权利义务,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虽然驳回了A、B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却间接认定A公司与B公司无合同关系,这就意味着悬在B公司头顶上的定时炸弹,正在被逐步解除。
就在建设施工合同案取得终审胜诉判决时,民间借贷案件的的二审法院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随后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至此,潘律师、刘律师已经交出一份令当事人满意的答案,随着,B公司被保全的资产被解封,律师代理工作完美结束。

前车之鉴:

本案整个审理过程一波三折,困难重重,虽然最后取得较好的诉讼结果,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针对本案律师建议:

一、对于建设施工合同不仅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涉及建设施工合同实质性核心条款的会议纪要、备忘录的法律地位与建设施工合同一样,对该类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

二、无论法人还是个人不要随意提供担保,更不要随意提供保证担保。本案中诉争之源就是B公司、王先生为他人提供担保,也未说明是何种保证,导致B公司、王先生提供担保形式为保证,而B公司、王先生本人以其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律师提示你,担保有风险,承担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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