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波:上级部门保护拦车女教师的一片苦心眼看要付诸东流了

 

合肥那个为了等老公用身体强行阻拦高铁车门关闭并与列车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女子火了。随便在微博上打开任何一个帖子...



合肥那个为了等老公用身体强行阻拦高铁车门关闭并与列车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女子火了。

随便在微博上打开任何一个帖子,都可以看到下面大量谴责这位女子的留言。大概从刘鑫案开始,这是网民正邪比例最悬殊的一次吧,几乎看不到几位为这个女子鸣不平的声音。当然,总的来说,谴责的声音比较正常,没多少语言暴力,也谈不上道德审判。



不出意外,这位女子的身份被人肉出来。后经媒体公开确认,这名女性乘客为合肥市永红路小学教导处副主任罗某。几乎与此同时,这位女子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以新闻通气会的形式,宣布了处理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已成立事件调查处置小组。调查组认为,“此举行为极坏、影响恶劣”。9日下午,庐阳区教体局召开局党委会,对此事件作出如下处理:一、责成当事人立即停职检查;二、勒令所属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三、区教体局举一反三,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广泛开展学法守法及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严厉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

这位教师本人对此不平,一些网友也觉得有些过了,这位老师又不是在教学岗位上出了什么纰漏或犯了错误,为什么在火车站的事情,会导致“停职检查”呢?

其实网友包括这位老师,都可能误解了庐阳区教育体育局的一片苦心。这种处理结果过度吗?严格来说,不过度,而且符合惯例,也有章可循。甚至可以说,这种处理结果,是对当事女教师的保护。

为什么这么说?

先说处理结果是不是过分和没来由。

很多网友认为没必要这么处理,是因为《教师法》。翻遍《教师法》,确实没有可以套进去的条目。但是,当初制定《教师法》,主要是为了保障教师的权利、福利,而不是规范教师行为的。所以《教师法》里没有这方面内容,很正常。

但这位罗老师的身份,不止是教师,适用的,也不仅是《教师法》。

中国公立中小学老师的身份定位,一直以来,是有些含混的。有些认为是公务员,有些认为是事业单位,有些认为是企业性质。但是,比较共识的是,无论以怎样的聘任关系服务于公立学校,公立学校正式的教师是参照“行政聘任”的公务人员来看待和管理的。有正式编制的公立学校老师,其管理要么是《公务员法》,要么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这位老师身为教导处副主任,还很可能是党员身份。如果是,还适用《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公务员法》“第九章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当然,还有“(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相应处分,是“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二十八条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个网,至少有一个可以兜着。

那么,罗老师的问题多严重呢?

比较明确的,是这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严格来说,是违法,已经超出了“违反社会公德”的界限。

罗老师受到的惩罚多严重呢?

对不起,这其实不是处罚,只是处理。罗老师没有受到任何正式的行政处罚。

“停职检查”尽管听起来很吓人,但其实对本人只有声誉上的损失。工资通常不少。检查后,可能有正式处罚,比如降职免职甚至更严重,但也可能不了了之。所以说,教育局采取这种处理,其实对教育局本身(避免被批无作为)和教师本人,都是一种保护行为,因为“停职检查”看起来是处理了,但弹性很大,既能堵住天下人悠悠之嘴,又不需要太动真格的。停职检查通常主要是给犯错误的领导干部使出的招式,这位老师也是个小领导,马马虎虎高套适用吧。更何况,停职停的是她的行政职务,应该不是教职,和她的教育工作也关系不大。

这种处理,恐怕不能说过分,尤其是与她的行为造成的社会舆论影响相比。

但是,从另外一面来说,这位罗老师的行为,又没有没现场的铁路部门当成多大事——虽然视频里一直有人软趴趴地威胁她“你这是犯法”。

网友们一致的看法是没错的,真正需要处理的是当事的安保和乘警,对于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几乎没有做出任何有力的处理。该硬的部门不硬,不该硬的却先硬起来了,难免被认为有点反应过度。

这里最大的问题,是警务部门的消极处理,没有给学校的处理提供更有力的支持。然而,仅仅党纪“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个“造成不良影响”,看网络跟帖数量,就够罗老师喝一壶的了,在老师犯错领导可能也要担干系的当下,没有被上纲上线,已经可以谢天谢地谢人。她还要表示不理解。这样闹下去,舆论热度难减,当地教育部门的一片苦心不免付诸东流,而铁路警务部门当事人员虽不合规却也厚道的慈悲为怀,只怕还会给他们带来不小的麻烦。

可能还要被骂活该。你说他们苦不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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