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资金困难拖欠工资,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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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资金困难拖欠工资,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法律: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解读:用人单位虽然资金困难,但这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理由,由于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原因是资金困难,不属于故意拖欠工资的情形,故无需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依法在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公司没有工会组织,确需迟发工资时应当怎么办?规范的做法应当是,通过职工大会的方式讨论延期支付工资一事,在超过1/2的职工同意后,企业就可以决定延期支付工资。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发通知的方式,由员工确认。如果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同意延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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