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堂】航标设置与调整规定

 



❶ 根据航道变化情况和船舶安全航行要求,及时调整航标位置和数量。

❷ 岸标应设置在岸坡稳定、背景和通视条件良好的岸边,且应尽量靠近水沫线设置。

标位离水沫线处的水平距离:中、下游不超过50米。如标位受地形限制,可放宽至100米,但标灯应移至岸边。

岸标下端距离水面的垂直高度:一般不应大于15米,当水位变化较大,地形条件适宜时,可适当大于此标准,但标灯应移至恰当的高度。

❸ 当过河标过河点处边滩较大或岸上没有合适地点时,可改设过河浮标。

❹ 沿岸标因移动频繁或标位处岸崩剧烈,可临时改设锥(罐)形岸标,但标志应靠近水边。因特殊情况需长期设置锥(罐)形岸标时,需报局审批。

❺ 塔形体岸标应尽量设置于航道变化小,岸线稳定、基础牢靠、位置显著的地方。

❻  在水位下降过程中,当碍航物上水深等于分月维护水深加1.5米时设置侧面浮标,设标时间应尽量提前,并应根据碍航物的形状、大小及碍航程度,用一座或几座侧面浮标标示。侧面浮标位置应满足侧向风压和流压作用下与碍航物安全距离的要求,但最小距离一般不应低于10m。

❼  标示礁石、沉船、整治建筑物等碍航物浮标的回旋半径不宜过大。过河浮标和侧面浮标回转范围内必须有足够的维护水深。

❽  泛滥标在洪水期适当时期提前设置,洪水期结束时撤销。当水位上涨,泛滥标所标示的河岸露出水面0.5~1.0米时,泛滥标即开始发光;洪水过后,水位下退,河岸露出水面0.5~1.0米时即停止发光。

❾  专设航标应根据航标所处的位置和作用设置,位于航道上的专设航标应采用航行标志,位于航道外的专设航标应采用专用标志。

➓ 专设航标设置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设施或作业的碍航程度和占用水域确定。

⑪ 城镇、桥区等背景灯光复杂地区的航标灯应增强亮度,航标灯灯质应尽量避免与其他灯光混淆。

⑫ 地质滑坡水域所设置的航标应尽量将航道布置在远离滑坡岸一侧,其灯质应与上下游航标灯质有所区别。

⑬ 标示航道整治建筑物保护水域的航标可采用侧面浮标、专用标、管线标或禁止通行信号等。

⑭ 桥梁河段通航水域应根据需要和审定的航标配布方案设置相关助航标志,非通航桥孔水域根据需要在相应位置设置禁止通行信号标志,禁止船舶通过非通航桥孔。

⑮ 专设航标灯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红蓝互闪、绿蓝互闪、黄蓝互闪等灯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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