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老员工为何拿不到1元经济补偿金! 本案探讨:公司规章制度及工会的重要性!

 

— 劳动人事100真实案例剖析

第2篇 —...

本案为法院真事判例,来源为裁判文书网,文字较多,案情简介可点图片进行了解,谢谢。

— 劳动人事100真实案例剖析   第2篇 —


较多的企业因为员工不再适应岗位或者违反公司的制度而辞退员工,经常面临巨额的经济补偿,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今天跟大家探讨:如何正确的使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让企业不再白白花了一笔经验费!


案情简介


(点我,快速了解案件线索)
1、2012年9月,李秋霞与贝卡尔特公司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止。并附有“员工申明”。

2、2013年1月28日,李秋霞签署了贝卡尔特公司《关于供应商关系的道德政策》,该政策载明:采购人员应该确保对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进行申明。违反该条款,公司有权对李秋霞做出警告、调动工作地点、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赔偿因违反行为引起的已经证实的损害。

3、贝卡尔特公司在修订2013版员工手册时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并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

4、李秋霞在其母亲方某担任控股股东的菲格瑞思公司将成为贝卡尔特公司的供应商时,未根据贝卡尔特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申明并经公司许可,李秋霞作为贝卡尔特公司采购专家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5、贝卡尔特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单方解除合同。李秋霞不符,提起劳动仲裁,因逾期未裁决,诉诸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秋霞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点我,参看案件详细判决书)


胜诉原因


本案胜诉的理由有二:

1、企业有详细的、合法的规章制度、规范的用工流程:例如修改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工会同意、签订《关于供应商关系的道德政策》...


2、企业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例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的“员工声明”、规章制度的告示、修改员工手册的告知等等。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根据《劳动法》第8条、《工会法》第38条第1款、《公司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减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知情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会的知情权,使工会能及时发挥法定职责,用人单位还必须事先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同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也是实践中为什么企业会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阅读员工手册、在合同上签署已阅读规章制度的原因。

以防止因以上原因开除员工时,员工有理由“反驳并不知道这样的制度啊!”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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