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认为合法合理开除员工,为何赔了2万? 本案探讨:入职登记表后附简易劳动合同的效力

 

— 劳动人事100真实案例剖析

第3篇 —...

本案为法院真事判例,来源为裁判文书网。

— 劳动人事100真实案例剖析   第3篇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有的企业认为劳动合同简单明了、一页纸即可,有的企业为了防范风险,在入职登记表后附简易劳动合同,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案情简介


1、陈胜自2014年5月11日在友联达五金制品厂工作,后2014年8月31日友联达五金制品厂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产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陈胜诉求友联达五金制品厂支付:A、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B、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C、8月工资及在职期间的加班费用。

2、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友联达五金制品厂诉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入职登记表及附简易劳动合同等证据,并主张陈胜自2014年9月1日起没有上班,应视为自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二审法院依法对部分判决进行改判,其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03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986元。
(点我,参看案件详细判决书)


败诉原因


本案败诉的理由有二:

1、入职登记表背面的简易劳动合同,未经友联达五金厂盖章及陈胜签名,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口头辞退员工,未正确地使用书面方式。

切记:如果是老员工,一句“明天不用来了”代价不小。






1、劳动合同应当尽量详尽,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必要的岗位可以附加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本案中附在入职登记表后附简易劳动合同如果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双方签名,还是有效的。

注意:建议企业应当盖骑缝章、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的每一张纸上面都签上自己的名字,避免不诚信行为的发生。2、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如果认为员工不适合岗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进行调岗;再者认为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举证责任在企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一份完善且落实到位的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3、现实生活中,较多的企业为了延长试用期,一般会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这也是导致这一类问题发生较多的原因。

注意:建议部分工作岗位,如流动率较高的岗位、高工资又不可替代性较弱的岗位等等,不要签订那么长的劳动合同,建议一年期,到期也可以续订。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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