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一份,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呢?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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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分享。本文版权归作者及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一份,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呢?

案例:公司拿了一份空白合同交给员工,让员工在该空白合同上填写员工的个人信息,并在签名处签名按手印后即公司以盖章为由收回,再没有给员工签收这份劳动合同。那请问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员工认为这份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印刷合同,合同上除了个人信息是员工亲笔所写,落款是员工的签名和有员工的指印外,其余手写部分均无员工的指印,也没有骑缝章和骑缝指印予以确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应该持有劳动合同的文本,但员工没有收到劳动合同。公司不能提供员工签收劳动合同和在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的证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以公司所出示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解读: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书》签名、盖章后,该合同就已生效,员工是否收到《劳动合同书》,对该《劳动合同书》的效力没有影响。其次,从签订合同的一般常识而言,员工对于自己已经签字的合同,应当自行保留一份。对于公司提供的合同,员工签字后可以向对方索要。现员工主张自己未收到《劳动合同书》,即使员工所述属实,亦只能视为员工自己放弃了保留和索要合同的权利。员工实际是否持有《劳动合同书》,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综上,员工主张《劳动合同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可以确认员工与公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不能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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