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违约的孕妈,为何赔6万? 本案探讨:劳动合同与法律冲突的适用问题

 

— 劳动人事100真实案例剖析

第6篇 —...

本案为法院真事判例,来源为北大法宝网。

— 劳动人事100真实案例剖析   第6篇 —


对于聘用女性员工,很多企业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有一部分的顾虑,甚至部分企业明目张胆地招聘广告上面就是对孕妇等进行了限制,这违反了劳动者平等就业原则。而对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一般会采取调岗或辞退的方式,那么辞退是否违法呢?


案情简介
湖南航天医院与杨莎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7)湘01民终479号


1、杨莎莎于2010年3月1日与航天医院签订《见习期协议书》,航天医院从2010年2月26日起在航天医院处血透中心部门见习医生岗位见习,双方约定见习期至杨莎莎取得本岗位所需执业证注册时结束。2011年12月8日,杨莎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12年7月1日,航天医院与杨莎莎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2115,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约定工作岗位为在“医疗”部门承担“助理医师”工作任务。

2、2015年7月2日,航天医院与杨莎莎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书,编号为2015037,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在“血透中心”承担“医疗”任务,合同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第(二)款第2项第(6)约定杨莎莎有“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考取岗位所需从业资格及注册”的情况,航天医院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3、2015年9月9日,杨莎莎产子。杨莎莎未参加2015年的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6年2月29日,航天医院向杨莎莎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由于杨莎莎具备全国执业医师考试资格条件后连续两次考试仍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按照文件规定,决定与杨莎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6年3月29日,航天医院正式与杨莎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杨莎莎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航天医院单方解除与正在哺乳期内的杨莎莎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故航天医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之规定,向杨莎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498.48元(4422.96元/月×6.5×2=57498.48元)。航天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


本案败诉的理由有二:


1、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充分考虑是否有违反法律的情形。


2、本案中劳动合同中的“连续两次考试仍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存在着歧义,连续两次是以考试时间为基准,还是以劳动者去参加考试的次数为基准,并没有明显的约定。








1、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是不适用无过失性辞退及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解除应当支付二倍赔偿。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如果公司未为员工购买社保,在此期间产生的生育津贴由公司承担;对公司而言也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建议员工入职即为其购买社保。

建议: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规章制度、合同文件时,尽量请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或者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制作。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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