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员工绩效工资在年终发放,规定离职不发放,是否合法?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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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分享。本文版权归作者及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公司将员工绩效工资在年终发放,规定离职不发放,是否合法?

案例:2016年10月8日,员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员工辞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公司依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法调整职工工资,职工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公司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工资待遇,依法制定《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绩效工资奖励分为月度发放和年度发放两种,其中月度发放80%,年终发放20%。”《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由员工等员工签字的《工资详单》中,员工和其他职工均未提出异议。请问员工离职能否要求发放?

法律: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解读:公司每月从员工的绩效工资中提留20%作为年终奖金,该款项的性质是员工的一部分工资。公司制定的《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中途离职的员工无权领取年终累积奖励,但该《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故公司依据该《通知》以员工中途离职为由拒绝向员工发放年终奖金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被提留的工资。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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