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家公司,招聘一名员工在海口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员工是向海口还是广州申请呢?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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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分享。本文版权归作者及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广州一家公司,招聘一名员工在海口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员工是向海口还是广州申请呢?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在广州市越秀区有一家公司,招聘一名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为海口琼山区。员工在海口市工作期间,其日常工作系受设在海口琼山区的办事处管理,应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海口市琼山区,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及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有伙伴会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优先管辖权,合同履行地明确为海口市琼山区,应当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优先管辖原则。劳动争议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的主张,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该条款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有优先管辖权。

另外如果公司和员工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时其住所地属于海口市龙华辖区范围,但实际发生争议是在海口市琼山区,那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具有管辖权,而不是海口市龙华辖区法院,因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是以发生纠纷时的住址为准,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的住所地没有关系。

当然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履行地不明确,应属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应就由其住所地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管辖,但如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则不予支持。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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