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秀是刚需?但有些规则要遵守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越来越成为“作秀”主力军的一支。...



作者 / 张刚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我们都知道刘备三顾茅庐,寻得诸葛孔明,有军师协助才得以三分天下。试问:为什么诸葛亮在卧龙荒岗搭个茅庐,住进去,就能找到明主,实现自己的抱负?

他有没有作秀之嫌啊?

我们知道周文王在渭水之滨得到姜子牙,有太师辅佐方能灭商建周。试问:为什么姜尚七十多岁了还在河边用直钩垂钓,结果没有钓到河鱼,反而钓到贤君?

他有没有作秀之嫌啊?

我们知道唐代诗人刘禹锡描写东晋权贵的诗句“旧时王谢堂前燕, 飞入寻常百姓家”,其中谢家的代表人物谢安,指挥了淝水之战,使之成为中国历史上以少胜多的经典战例。试问:早年他为什么屡次辞官,躲进东山游山玩水,而后官至宰相,名垂青史?

他有没有作秀之嫌啊?

三人成功的例子告诉我们:纵然你有真才实学,也需要用适当的方式秀自己,才可以有实现自己理想和抱负的机会。

自媒体发达的今天,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了更多可以秀出自己的渠道和机会,再也不需要跑到河边晒着太阳顶着压力冒着“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风险。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越来越成为“作秀”主力军的一支。

有一次我和客户一起去外地出差,刚好是一个旅游项目的尽职调查,我们去景区实地考察时,我就发了一个微信朋友圈,内容是关于秀丽风景的描述和感叹,有时即兴来一首打油诗。客户看了,羡慕地说:“做律师真好,多自由啊,我们不敢发微信,让老板看了还不骂死啊!”

律师为什么喜欢发微信秀自己呢?

公司的老板有没有产生过这种感想:我的产品物美价廉,要是能找到更多需要的客户多好啊,客户受益,我也受益?

律师同行有没有发出过这种感慨:我做的案子非常成功,收费也不高,希望能服务更多的客户,给他们带来切实的帮助?

所以,老板秀自己,是为了更好地推销产品;律师秀自己,是为了更好地推销自己。

既然律师是自由的,是不是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发朋友圈,没有原则地秀自己啊?

当然不是!



律师作秀四“要”
NO.1



要客观真实

创建公众号,写原创,一定要保证案例是真实的,不要虚构和夸大。在公众号写文章,是努力想告诉大家其中的经验教训,达到吃一堑长一智的目的,让读者真正学到东西。当然法院公布的判例也可以引用,因为它是真实的;最新法律法规可以宣传,因为它也是真实的。

我们转发文章,尤其是对于不明真相的“新闻”,最好不要转发,因为你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很可能会给你的朋友带来误导。

NO.2



要弘扬正能量

我见过有的朋友发朋友圈,内容几乎都是抱怨,满满的负能量,让人看了厌烦。情绪是可以传染的,本来大家生活压力这么大,打开微信看到这样的朋友圈,是不是感觉情绪更加低落,生活无意义啊?

如果是看到美景好图,加上哲理性的诗句“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如果是看到“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当年万户侯”的浩然正气,会是什么感觉呢?

NO.3



要劳逸兼顾

有的人,天天只是发自己产品的广告,天天发自己专业的介绍或判例,美其名曰“专业”,但有没有想过你的微信是对你的所有朋友开放的,不见得所有朋友都是对口的,有需求的,更多的人看了难免会产生疲劳感,会生功利心。

如果在朋友圈穿插一些生活的情趣,旅游的心得,家庭的美味,朋友的聚会,客户的派对,学习的培训,让人感觉你的生活是五彩斑斓的,是灿烂多姿的。如同读一篇文章,一定要有抑扬顿挫,有起承转合,才有韵味,如果从头到尾只是一个声音和腔调,未免会枯燥和乏味。

劳逸结合,本来就是一种生活方式,劳逸兼顾的“秀”,更能体现一个人的情趣和情怀。

试想:谁会拒绝把重要的案件交给一个专业而有情怀的律师呢?

NO.4



要讲求适度

我不赞成一个人一天发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朋友圈,而且都是转发,没有一个是自己原创的,这叫“刷屏”,于人于己都不利,对自己来说是浪费时间,对别人来讲也是时间浪费。

好的文章大家都转,这叫分享;不好的文章乱发,这叫误人子弟,不负责任。


律师作秀四忌
NO.1



蹭热点

因为自媒体的发达,最近热点很多,也很容易发酵,可以理解大家对于热点的关注度较高,有些人,包括律师,就喜欢蹭热点,大做文章,不容置疑,文章的点击量也很高,个人的曝光率也很大,或许很快就能赚取大量粉丝,甚至一夜成名。

但事实证明,没有几个人靠炒热点成就一世英名的,而且更多的名,不是好名,而是坏名。要知道,无论你站在哪个制高点,都是群众围攻的焦点,口诛笔伐的对象,所谓众口铄金,就是这个道理,不会有好结果。

NO.2



触敏感

律师对于敏感的案件,不要刻意宣传,不谈敏感的话题,不去发牢骚,不去煽风点火,应该低调,保护自己,安全第一。

NO.3



谈政治

我们可以关心政治,但不要妄谈政治,因为政治是政治家们的事情,我们不懂不要装懂,还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吧。

NO.4



暴隐私

这里的隐私是指其别人的隐私,尤其是指客户的隐私,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例如发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一定要隐去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这是基本的要求。

发朋友圈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想想会不会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有些内容适不适合公开等。
律师作秀,是自我风采展示的一种必要方式,但要讲求尺度和方法,凡事适可而止。

子曰:“过犹不及”。文中子曰:“人无誉堪存,誉非正当灭”。古人告诫我们,一个人没有名气,仍然可以平安无事,如果不择手段,沽名钓誉,只能是走向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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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Ethan 编辑/Angie  分类/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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