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特辑之“入选全国十大行政不作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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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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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这一“坚决纠正不作为”的有力举措,明确了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信念!并且要求行政机关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对于地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予以纠正,要求各地机关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对失职、渎职予以严惩 。


初知此消息,盛廷律师的精神不由为之一振,不仅是因为最高法发布的这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具有教育警示意义,更是因为盛廷律师办理的“王先生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就在其中!
事情回到一年前,就在2014年2月,盛廷律师代王先生向寿光市政府提交了请求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市政府在调查核实后于同年4月4日作出(2014)第009号《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本机关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了你村村民王顺升提出的《责令公布村务申请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依法向王顺升公布有关村务信息。特此通知”。并于同日向褚庄村村委会进行了送达。

市政府认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村委会并未就王先生申请事项向其公开。盛廷律师没有放弃,遂以市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及时履行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的职责。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被告市政府依法负有依原告王先生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被告在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应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
本案中,被告虽已按法律规定向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但未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亦未对村委会执行通知情况进行核实,被告的所谓履责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从而导致委会至本案庭审时也未向原告公开相关村务。因此被告并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其应继续履行责令之责。

最后,经过盛廷律师和当事人的不断努力,人民法院判决责令村委会限期公开村务信息,更好地促进了村务公开,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的知情权!

这个案件的判决,对基层法院审理行政不作为的“民告官”案件无疑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盛廷律师就是在脚踏实地的代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确保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受到保护,也努力推动着我国拆迁“法之必行”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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