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霄说法 未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作者:张凌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


股权转让合同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除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外,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股权转让方的债权人都有权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主张合同无效;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新型权利形态,股权转让行为还受到多种法律制度的规制。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仍然享有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更重要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这些文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股东资格的直接证据。若否认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也就否定了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因此,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仍然享有作为股东的权利,只是其只能就其出资的部分主张权利,对未出资的部分,即使补足了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

二、出资瑕疵股东享有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

拥有公司股权的前提是具备公司的股东身份。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登记文件具有公示的效力,社会公众有理由按公司登记文件的记载认定股东。《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关于未支付出资的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责令改正,即责令其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是否定其股东资格。因此,出资未到位的股东仍享有公司的股东身份,其享有的股权不丧失可转让性,但这种转让只是股东资格的转让。

三、出资瑕疵股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在出资瑕疵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出资瑕疵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如果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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