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台3个新司解,被执行人要给跪了?

 

不同行业的关注点在哪儿?...



作者 / 吴剑霞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某位法官在被问及“执行难”问题时,贴出了一张图,主题为“写给申请执行人的十句话”——

为什么法院判决生效执行难?我们有共识的原因是:

1.案件数量与复杂性递增;

2.法院执行人员不足;

3.协助单位不配合(坑);

4.配套机制不完善;

5.找不到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真没钱……

还有人调侃,对抗执行的一种正当法律手段就是充分利用民事程序中的各种异议,如标的异议、查封异议、评估异议、案外人异议等,每一步执行都提异议,拖到海枯石烂日月无光……

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本质原因还是在于拒绝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违法成本小,违约反而比守约获得收益更多。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调解和解结案,通常申请执行人会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让渡部分利益,这也变相鼓励了被执行人违约。

为此,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并同步召开了关于“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旨在尽快完成2016年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


法务VP、高伙解读新司解
邓扬 斗鱼法务VP

直播平台行业
每次法律法规更新,企业法务也会第一时间关注相关内容。对于斗鱼这类被执行人多为自然人的直播分享平台而言,他们的执行难问题也很突出。邓扬解释道:

直播平台的大量纠纷是主播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常规的法院两审审判周期非常长,难以及时追究主播责任,这就导致直播行业乱象丛生。实践中很多艺人经纪纠纷也是通过仲裁进行处理,但是直播平台的主播数量大,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地域分布广,虽然仲裁裁判效率高于法院裁判,但自然人的异地仲裁裁决执行的困难仍然成为主播合同纠纷适用仲裁管辖的一个重大障碍。

快速处理纠纷遏制主播违约行为是各大直播平台的主要痛点。这三个司法解释不是最高法第一次出台执行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最高法在解决执行问题上的态度以及对执行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给解决主播违约纠纷提供了一个新契机”。体现如下:

1.明确程序衔接和处理时效

执行慢、效率低是执行中的老大难问题,该系列司法解释对执行规范中时效及程序衔接中法律规定及实操规定不明确之处进行释明。比如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执行申请人恢复执行及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执行担保规定的暂缓执行期限的最长限制、担保期间计算等规定,以及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明确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时间等条文,进一步解决了执行中的时效和拖沓问题。

2.制度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相对于法院审判,仲裁通常具有裁判时间短、隐私性强、裁判金额更高等优势,但仲裁裁决实践中的执行困难是仲裁作为纠纷处理方式无法普及适用的最大障碍。仲裁裁决执行规定中不予执行的申请收归中院审查、明确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具体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等规定,解决了过去实践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分由两级法院管辖可能引发的监管漏洞,有效防止一些“老赖”被执行人利用程序恶意拖延执行的行为。

3.加强对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保护

本次司法解释不仅加强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同时也加强了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保护。比如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不能恢复执行生效文书、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条件等规定都是对申请执行人和法院滥用权力的限制。
任立华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主攻工程机械 & 融资租赁领域
这三个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的最大影响在于促进化解执行难问题,尤其是对于非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执行案件。任立华所在的团队专攻工程机械和融资租赁领域,“属于信用销售的高发区,此类案件与经济周期影响呈正相关,更需要这种软着陆的执行措施”。

任立华介绍,2017年是工程机械行业的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行业水深火热,很多设备都因为无活可干,无力支付到期款项而被起诉;在此之后,行业复苏,又出现很多人追加采购的情况。

债务人的履约状况有如此之大的反差,与政策变动有很大的关联。这部分债务人并非恶意违约,但是如果在执行环节缺乏弹性,很有可能走向极端。诉讼本就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不能再因为解决问题而发生新的问题。如何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又可以让债务人有一定的缓冲期,让其最终在承诺期内履行和解协议或生效判决,是一个需要破解的问题。

在任立华看来,本次新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体现在三个方面:

1.让执行软着陆成为可能

实践中,债务人以时间换空间,最终主动履约的可能性并非个案;但在执行层面,什么情况属于可被申请人和法院所接受的执行担保、执行和解缺乏明确的依据。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给大家提供了操作指引,使得从强制执行到主动履约多了一种可能。

2.司法救济更加全面

以仲裁裁决执行规定为例,对于个别当事人恶意仲裁、虚假仲裁,增加了案外人可以作为不予执行的申请主体;同样,执行和解规定对于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异议申请人同样也包括案外人。

3.填补规则不逾矩

在“审执分离原则”的坚守上,三个解释这次都做得很好,没有随意突破。比如,执行和解规定规定,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即便存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要求恢复执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张和解无效或可撤销的,也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认定,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这一点,执行担保规定表现得也很克制,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毕竟担保人不是生效判决的被告,只是在执行环节参与进来,作为被执行人明显不妥。
陈斌寅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知识产权领域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陈斌寅则更加关注执行担保物的直接执行问题——

一方面知识产权担保方兴未艾,不仅在面上没有铺开,在点上也存在评估困难等节点问题。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流转和价值变动却又更加随行就市,如果已担保的知识产权能被直接划扣,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轻资产文创、科技企业而言,更加没有安全感和保障。目前明确不能直接划扣,给了成长性文创、科技企业一条救命稻草。

陈斌寅认为,新司法解释遵循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目标和原则,对执行工作中的一些模糊地带进行了明确。

1.和解协议和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

这包括什么样的和解协议可以中止执行程序,以及和解协议不被履行时是否能够恢复执行两个方面。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第五条都明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欲达到中止执行目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也就是说双方达成但未提交给法院的和解协议,并不能必然达成中止执行的目的。

就第二个方面而言,之前对和解协议签署后是否能够恢复签约之前的执行程序,部分法院持否定态度,即双方应当围绕新协议另行诉讼、定纷止争。不难想象,这又会造成可执行权益实现的延宕。执行和解规定将选择权完全交由申请人,可以大大排除程序干扰权益实现效率的情况。

2.担保期限和担保物能否被直接执行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供担保时为了确保申请人执行利益能够较好实现,但担保不能变相成为拖延执行的“手段”。执行担保规定第十条明确担保后暂缓执行的期限不能超过1年,这就避免了执行中“有理由”的不作为。

而担保物能否被直接执行长期以来确实存在争议,这里面有申请人利益实现效率和法律社会效果之间的博弈。从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来看,法院显然更为关注法律社会效果,避免因为个案执行影响担保物上可能存在的其他善意权利人的利益。

3.执行中不予履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调解作出的仲裁裁定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除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外,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这条规定对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性给出了相对明确答案,但是在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的大框架下,司法机关对申请执行的仲裁调解内容是否主动审查还是依据申请被动审查,仍然没有予以明确。


解读完毕
执行难?执行不难。
如果被执行人有钱。
可执行难吗?非常难。
如果被执行人没钱,或者不愿履约。


有三个新司法解释的助力,在这场关于“执行难”的对决中,法院、申请执行人、担保人以及各协助单位看起来都是受益人,被执行人似乎被孤零零地放在对立一面,前者赢面大增。

然实际效果如何?道阻且长,有待观察。
责编/Ethan 编辑/Angie  分类/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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