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没有多久,就患有职业病,公司是否要承担工伤责任?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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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分享。本文版权归作者及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员工入职没有多久,就患有职业病,公司是否要承担工伤责任?

案例:员工从2002年12月起,在几家矿业公司一直从事井下耙碴、打钻工作。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1月27日,在公司从事打风钻工作。由于感觉身体不适,员工于2017年12月6日到医院作身体检查,被诊断为“尘肺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员工在公司工作仅39天,公司是否要承担工伤责任呢?

公司认为员工不可能在公司此期间患上尘肺病,劳动者只有长期接触粉尘环境达十年以上可能患该病。员工在公司不可能患尘肺病是无需证明的事实。劳动者在前工作单位所患职业病,其责任由前工作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岗前体检责任,但是只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并未规定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解读: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员工作为公司职工,公司在员工上岗前未进行健康检查,员工在公司公司工作期间身体不适住院治疗,且员工所患职业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故公司以员工在其公司工作时间短,在此期间患矽肺病没有可能性为由,而拒绝承担员工工伤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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