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将实行统一编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部委近日修订并发布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部委近日修订并发布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统一编码。投入运行的各级各类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及时调整评标专家分类,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标准》依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点,按照最新行业专业划分,在坚持工程、货物、服务3类别和一级、二级、三级3级别的框架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了专家专业类别设置。

根据评标活动实际需要,《标准》共增加一级专业类别2项,二级专业类别51项,三级专业类别416项;拆分细化原二级专业类别2项,三级专业类别8项,扩大了专家专业的覆盖面。如,增加“C13应对气候变化服务”“C14网络、电磁空间安全服务”两个一级类专业。为避免专家专业重复设置,实现专业分类结构优化,《标准》对原来相同或相近的32类专家专业进行了合并,删除了重复设置、专业更换的二级专业类别1项、三级专业类别80项。

此外,《标准》还调整完善了部分专业。根据最新行业专业划分,对原有专家专业类别进行调整,共调整二级专业类别2项,三级专业类别37项,修改专业类别名称和编码175项,进一步规范了专家专业分类。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对“A0801建筑工程”中的三级专业类别进行更新,将原“建筑智能化工程”修改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将原“仿古建筑及修缮工程”修改为“古建筑工程”等。

在保证专家专业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的前提下,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也可对《标准》的专业作进一步补充细化。如,《标准》专业类别相对应专家均不符合评标需求的,建库单位可在三级类别中的“99其他”中补充有关专业,但补充的专业类别名称及编码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标准》专业类别划分过粗,不能满足评标专家抽取需要的,建库单位可按照其专业特点和需求,进一步设置四级及其以下专业类别和编码,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关于《标准》专业划分过细、部分专业专家人数过少等问题,可按照交易项目需要的专业评审深度,从上一级专业类别或合并若干符合要求的专业类别抽取评标专家。同时,交易发起方须对该专业类别的专家参与评标活动进行确认。
推荐阅读
1、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2、国务院批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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