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否所有岗位都可以约定,验配师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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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分享。本文版权归作者及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竞业限制是否所有岗位都可以约定,验配师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案例:员工和公司双方约定,员工在公司店面部门担任验配师岗位工作,员工工资为30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员工提出辞职,之后之后在另外一家同行公司工作。

公司认为:为了让员工尽快达到岗位要求,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大量的学习和培训机会。员工掌握了原告大量的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工作,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但员工却在竞争对手上班,并利用其掌握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将公司的客户带走,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的约定,员工应支付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

解读: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员工的月平均收入,员工作为公司的验配师,员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竞业禁止人员范畴,因此公司不应将员工列为竞业限制人员。公司基于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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