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明知房子在租,还野蛮驱赶租户,这不是找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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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又着急住进去您会怎么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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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各位看官是否买过二手房

若房子在购买时正被租用  您又着急住进去

应该怎么做?
房子我都买了!当然是赶走租户了!
赶走?那你怕是离吃官司不远了

大庆就有这么一位房主

买房后野蛮驱赶租户  结果就被告上了法庭
大庆市民张志国在2015年随子女迁居到了天津

于是就把大庆的房子租给了刘欣居住

租期一直持续到2018年

不过到了2017年  张志国的子女要结婚

他急用钱想把房子卖掉  便和刘欣商量

而刘欣也欣然接受了  并承诺到期就搬走
真是个大好人!
没过多久  房子就卖给了孙强

而孙强也得知房子租期未到

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加上了

房子到租赁期后方可交房”的附加条件

之后  张志国便回天津为子女张罗婚事了

然而好景不长  3个月后

张志国突然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
张志国是一头雾水啊

于是火速返回了大庆

这才得知  孙强在签订合同后

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

趁刘欣不在家时偷偷把锁换了

还把刘欣的东西扔出屋  强行住了进去
于是刘欣便把孙强和张志国告上了法庭

本案在法庭上做出了如下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第119条也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即“买卖不破租赁”,意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孙强从该房子正式办理完过户手续那天,对该房产已具有所有权,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孙强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孙强未经张志国同意入住该房屋,违反了协议关于交房日期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刘欣的租金损失约7000余元。
签了合同又反悔  肯定是要被罚滴

各位可得记住“买卖不破租赁”的规矩

另外有一些特殊情况对这个规矩不适用
①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②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大家在购买二手房时

一定要对房子的各种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别签完购房合同又反悔了

那样只会自讨苦吃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图片均来自网络)


记者 | 田原

小编 | 刘阳

审核 | 徐玲玲  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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