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又一重大利好!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应用试点启动

 

5月25日起,北京、上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应用试点...





来源:jack看租赁 

作者:jack    



2018年5月22日,全国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字〔2018〕11号)。通知指出,5月25日起,北京、上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应用试点。

这是融资租赁业的又一重大利好政策,从2005年开始,业内就一直在呼吁租赁物统一登记制度,时隔十三年,这一制度终于落地!租赁圈经典重复融资案件福州千帆将不再重演!

很多小伙伴问我,融资租赁物办理抵押的规定到底在哪里?请看——

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了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

2015年7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做出了《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认为:企业为其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上设立的抵押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当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提交材料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为其办理登记。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办理动产抵押和查询动产抵押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且登记数量常常极其巨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抵押登记就像是融资租赁企业的“呼吸”、租赁企业的“生命”。

概括而言,融资租赁企业动产抵押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或者第三方将其除租赁物以外的财产对出租人进行的抵押;二是出租人抵押,是指出租人为了获得外部融资提供的抵押,包括向资金提供方的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直接提供抵押和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三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抵押,是指经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按照传统的登记方式,如果抵押物数量众多,会给登记机关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登记申请方也会产生巨大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租赁企业可能会因为登记成本太高而放弃登记甚至放弃融资租赁交易,可能因此而增加了商业风险或减少交易机会。同时,在登记查询方面,租赁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到众多的登记机关进行现场查询,费时费力。而新的登记系统可以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而且几乎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极大地降低了登记、查询成本,提高了交易安全度。

动产登记网络化的时代已然来临,租赁企业应当作好相关准备,充分利用新登记系统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按照“试点先行-积累经验-全面铺开”的节奏,希望也相信该登记系统试点工作能够取得成功,并尽快在全国推行,更好地服务社会各界。

附原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监市【2018】11号


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了推进系统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应用,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5月25日起在你局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系统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多跑腿”等问题。通过试点地区的实践,强化系统应用,完善操作流程,丰富实践经验,优化系统功能,探索高效、便利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方式方法,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系统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审查。应用系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要严格遵守《物权法》规定,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要求,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公示。

(二)线上线下同效。使用系统进行登记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更为便捷的方式,系统审核通过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等文书与现场办理的具备同等效力。在应用系统的同时保留现场登记,当事人亦可选择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三)突出问题导向。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按照便利当事人、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的思路,推进完善系统应用方式方法,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动产抵押登记流程,为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熟练应用系统,及时反馈问题。全面应用本系统,按照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网上填报——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审核通过予以登记(或审核不通过予以驳回)——公示相关信息的流程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帮助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快速、准确理解掌握使用本系统的方式方法。积极推广系统使用,及时发现系统在身份认证、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查询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二)做好工作衔接,推进系统应用。做好本系统与原有登记系统的衔接工作。试点开始后,新增登记一律从市场监管总局系统处理数据,原有系统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等依然从原有系统处理。根据系统建设需要,对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进行了调整,今后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均采用新的文书格式(详见附件)。

(三)及时公示公开,确保方便查询。做好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的公示工作。试点开始后,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将通过本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为保障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归集的完整性和查询的便利性,通过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自动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再另行归集。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系统应用试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认真做好新旧系统的转换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工作人员深入理解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相关规定、材料规范、操作流程,切实提高登记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系统应用的良好氛围。积极沟通协调,推动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数据在各有关部门间互通互认、共享应用,促使部门、企业等社会主体准确理解、适应动产抵押登记方式的变化。

(三)加强跟踪监测,及时报告。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制度,接此通知后,抓紧研究试点工作方案,并于15日内将方案与负责人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备案。试点期间要认真梳理、总结试点过程中获得的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与建议。试点结束后,于2018年8月15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司。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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