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说因法人变动,导致银行无法支付员工绩效工资,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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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说因法人变动,导致银行无法支付员工绩效工资,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问题:

有些伙伴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适用于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工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从而使得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比如公司因为公司领导层调整,公司规章等进行修改,同时因业务部门统计与综合业务部统计业务实际发生数据不相符等客观原因导致工资发放存在争议,即使客观上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公司也并未存在主观恶意。故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所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解读:

公司即使说客观上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但并未存在主观恶意,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并不要求用人单位主观上存在恶意。

所以用人单位只要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已经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就可以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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