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裁定下发,王老吉告加多宝一案终结

 

持续了2年之久的加多宝与王老吉“中国第一罐”之争,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再审...



持续了2年之久的加多宝与王老吉“中国第一罐”之争,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再审申请,终于落下了帷幕。本期焦点裁判将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以法院裁判简介的形式呈现给读者,寄希望读者对于此案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一审、二审到再审,此案是如何发展到终结的,会不会为类似广告虚假宣传案件树立典型,敬请期待。

因认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采用“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100万元。北京三中院审理后,一审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300万元。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服,一路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加多宝、王老吉之间的“中国第一罐”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出,双方应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遵守商业道德,尽量厘清各自产品的市场界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开展正常的市场竞争,而不应以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和方式,获取不当利益,更不宜将诉讼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滥用和浪费司法资源。

在该案一审中,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称,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陆续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而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2008年至2012年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将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证明颁给的是“王老吉”凉茶。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进行上述宣传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图侵占附着于“王老吉”凉茶上的巨大商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辩称,涉案广告内容引用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该数据客观真实;涉案广告所表达的含义与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统计结果相一致,表述清晰明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亦未造成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直接损害,因此,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涉案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加多宝集团在2012年之前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标,2007年至2011年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亦显示获得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是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王老吉”牌凉茶。涉案广告语将《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的内容进行了人为选择编排后形成的表达为“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通过前述分析可知,这里的“加多宝凉茶”如果理解为加多宝集团生产的凉茶则与《统计调查信息证明》的结果相符。但是,如果理解为“加多宝”品牌的凉茶则与品牌的历史不符。因为事实上,“加多宝”品牌是自2012年才开始独立投入使用,其品牌历史还没有七年之久。从这个角度讲,涉案广告语的表达确实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同时,这种处理后的广告向消费者隐瞒了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凉茶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事实。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侵犯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北京三中院于是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第六次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连续第六年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用语的广告,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六句宣传用语不加区分地向相关公众传达“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宝”品牌的市场经营者提供的凉茶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的信息,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加多宝”品牌已具有七年的历史并在中国市场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一直排名第一。这显然是对相关商品信息的片面、歧义性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包括相关商品的品牌历史在内的商品信息产生误解,因而已构成虚假宣传,于是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服,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广告语的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同时产生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凉茶和“加多宝”品牌的凉茶已在中国市场连续七年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排名第一的认识,而结合相关公众基于其通常认识而可能对上述广告语产生的两种不同理解,并结合“加多宝”品牌凉茶实际生产和销售时间的事实,涉案广告语对“加多宝”凉茶的宣传即便不是虚假和不真实的,也是片面的和有歧义的,而这种片面和有歧义的宣传,会使加多宝中国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在凉茶市场中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再审申请。

附最高院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28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93号498室。

再审申请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加多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广告语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加多宝品牌已经具有七年历史并在中国市场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排名第一,并据此认定涉案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1.认定宣传内容是否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应以宣传内容是否足以使一定比例的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影响其购买选择为根本标准。首先,以一般公众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很难从涉案广告语联想到“加多宝品牌具有七年历史”的含义。其次,对于知晓加多宝品牌产生原由的消费者以及红罐凉茶的忠实消费者而言,涉案广告语不会对这部分消费者产生误导,涉案广告语仅仅可能对前述消费者之外的一般公众产生误导。第三,涉案广告语并不足以改变相关公众的购买意愿。因此,涉案广告语不会达到使一定比例的相关公众产生“加多宝品牌具有七年历史”的认识并进而影响其购买意愿的程度。2.“加多宝品牌(凉茶)在中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方面排名第一”亦不构成片面的虚假宣传。“加多宝凉茶”这一商品连续七年在中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是不争的事实,其享有这一商品商誉,亦有权对这一事实进行宣传,无需在广告中标注该商品的历史沿革。(二)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广告语对其造成任何直接损害,因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虚假宣传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是该虚假宣传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直接损害。本案中,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就直接损害部分所举示的证据仅仅是所谓抵消广告的费用支出,正如一审判决认定的,这部分证据是其正常宣传成本支出,不能证明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300万元明显不当。首先,本案中广告宣传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其不存在主观恶意。其次,即便使相关公众可能产生“加多宝品牌具有七年历史”的错误认识,由于不可能影响王老吉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因此也不可能造成多大的实际损害。第三,涉案广告语发布途径主要是加多宝中国公司运营的官方网站,相对于电视等媒体受众较少,且现无证据证明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受到现实损害,其合理支出不足20万元。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300万元明显不当。(四)原审法院判令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在网站和《南方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不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主要适用于对人格权及其相关权益的损害。虚假宣传行为对经营者造成的损害以直接经济损害为主,不必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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