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突发:上海限制企业买房 需满足缴税百万、设立5年等多个条件(附专家解读)

 

7月2日晚间,上海住建委发布公告,限制企业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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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日晚间,上海住建委发布公告,规定自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已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外)。同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上海此次出台企业购房限售政策,符合预期,即上海会出台此类政策,且出台方面不会一刀切,会更加上海的实际进行出台。所以此次关于企业购房方面的限制性内容,是有诸多条件制约的,也体现了上海在企业购房方面比较务实和**的政策思路。同时,这也使得上海成为此前西安和长沙之后,第三个明确在公司购房方面采取政策的城市。

此次上海企业限售政策的出台,有三个重要的政策要点。第一、对于企业购房,需要三个条件,即设立年限、纳税金额和职工状况。从设立年限看,规定需要5年,这样就使得部分临时注册公司进而进行购房的行为难以成立。从纳税的情况看,也防范了部分小众公司成为购房的“壳公司”的可能,进而使得小公司炒房变得没有可能。而从职工角度看,规定了10人的职工数量,同时也明确需要有社保缴纳5年的规定。类似做法就是为了防范以公民名义进行购房的行为。而且有了社保5年缴纳的要求,也防范了各类炒房的现象,因为本身有5年社保条件,就基本上允许职工个人进行购房了。这三个条件环环相扣,防范了各类名义的公司购房现象出现。第二、政策对于企业限售行为,明确到了5年的限售期。通过此类限售期的概念,有助于实现企业房产持有的稳定性,防范企业短期内转让房产等现象出现。第三、对于企业购房等,其实最终都反映了住房销售管理和交易登记管理的内容。此次政策也明确未来会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管控,包括规土、税务等部门。通过此类管理,能够杜绝公司购房行为,也有助于未来购房资格审核和住房交易的合规。

此次上海政策,呼应了此前上海宝山区部分楼盘公司购房限购的内容,也说明上海对于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的导向。应该说,未来对于此类政策来说,或成为全国各地借鉴的内容。未来预计部分库存规模小、房源不足、价格上涨较快的城市,会积极采取此类企业限售的政策,进而有助于房地产交易的稳定,利好保护刚需的个人购房者的利益。”

  以下为通知原文:
本市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
2018-07-02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出台《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沪建房管联[2018]381 号)。

自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已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外)。同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本市住建、房管部门将会同规土、税务、工商、人社、司法、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强化交易登记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18〕3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将《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就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1、企业设立年限已满5年;

2、企业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

企业近年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购房时不受上述企业设立年限和员工人数等条件的限制。

二、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三、住建、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执行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按序选房制度加强监管,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全部准售房源、积累客户规则和名单、摇号排序结果公证和公示规定;进一步加强客户**规则制订指导审核以及执行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规定。

四、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规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交易登记审核,会同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对违反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五、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7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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