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公司规定,完成工作后自行离开公司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经典案例分析...



案情
胥某系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包的某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塔吊机操工。2017年5月4日上午10点,胥某完成工作任务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小车相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胥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胥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胥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胥某为工伤。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胥某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不应认定为工伤。

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员工原则上执行8小时工作制,如因工作原因,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自觉安排或服从公司安排。”“一线生产员工、服务人员每月休息2天;塔吊、施工电梯操作人员考勤作息时间按所在项目部规定执行。”胥某所在项目部规定,塔吊机操工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40分到12点,下午1点到5点半。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明确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而职工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的前提是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关于塔吊机操工每日工作时长达9小时50分的出勤安排,违反了《劳动法》,不能作为审理依据。

从实际情况来看,胥某在工地工作期间,单位不提供食宿。发生事故当天,他上午6点40分左右到达工地上班,于上午10点完成工作任务后象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吃饭,下班时间应当认定为合理时间。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胥某依法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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