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肯签订劳动合同,但继续上班,员工能否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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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分享。本文版权归作者及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员工不肯签订劳动合同,但继续上班,员工能否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员工与公司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员工在公司处担任经理助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员工于2013年8月31日正式入职于公司处。合同第五十一条约定:“员工旷工三天以上(含),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2016年12月1日,公司人事行政部专员向员工送达《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某某,你与公司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限,现公司决定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请你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你的书面意见返还至人力资源部,逾期不答复,视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员工拒绝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员工继续在公司处工作,公司继续向员工发工资。2017年3月27日,人事行政部专员通过短信及微信的方式向员工发出《告知函》,告知员工最晚于2017年3月30日前续签《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及《劳动合同》,否则将视为自愿离职,并将作出停发工资的决定。员工收到通知后至今未到公司上班。而后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问员工要求是否合法?

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员工于2013年8月31日开始进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届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员工明确拒绝签订。而劳动合同作为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员工在明确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继续与公司维持事实劳动关系,现又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员工不能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除非公司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才可以要求二倍工资。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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