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宜昌六部门联合发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了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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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六部门联合发文
宜昌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保
有了新变化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宜昌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宜昌保监分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实施方案》明确,宜昌建立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的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模式,确保经过“四道保障线”后,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来看具体内容


实施门诊救助
落实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对象门诊救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即: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重残对象,下同)。

1 各地依申请受理,对患慢性病需要常年药物治疗或者维持,且购药困难的门诊救助对象,可视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元标准的定额门诊救助

2 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等,其定额门诊救助资金可直接拨付至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

3 对门诊救助对象中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且符合特殊门诊慢性病的重症患者,扣除基本医保报销费用后,可参照住院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对7类人群实施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赔付后,分别按照以下比例给予救助:



原则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应不低于8万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医疗救助对象合规医疗费用之外的自负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健康扶贫还有重大利好!


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

费用控制在5000元内
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的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模式,确保经过“四道保障线”后,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落实省、市现行的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农村孤儿等对象的医疗保障政策基础上,将其纳入“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
县级行政区域内

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救助对象,全面实施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积极推进市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按规定分级转诊和异地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的建立。原则上,承担区域性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应到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严格履行规定报批后实施。
推行“一站式、一票制”结算服务
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结算同步。按照“四个一”(一网、一卡、一站、一单)的标准,将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商业保险公司、医院信息管理等系统进行信息互通。

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用于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
编辑|刘茜

来源|宜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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