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员工到用人单位上班,拖欠员工工资由谁承担责任?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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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员工到用人单位上班,拖欠员工工资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2017年1月1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并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劳务派遣与员工于2018年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其至用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每月工资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发放时间按照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如果用工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是由用工单位承担,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呢?另外如果用工单位不使用员工了,那员工和劳动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也终止了呢?

劳务派遣公司认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与用工单位就员工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进行约定。且根据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员工的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和发放,工资的发放方式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其发放。各方均确认实际上用工单位在履行劳务派遣协议过程中选择了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员工发放的工资支付方式。劳务派遣公司仅按月向用工单位收取其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的保险费及管理费,劳务派遣公司从未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因此,用工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这种想法是否正确?

解读:答案是否定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虽然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已经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仅仅为其内部约定,此协议不得对抗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的法定义务。

劳务派遣公司应向员工支付拖欠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与员工依法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是该公司的法定义务,虽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应由用工单位公司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但在两公司均未向员工支付工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

同时,劳务派遣公司还主张劳务派遣公司已按照用工单位要求将员工转至用工单位管理,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自此已不存在任何关系,但对此,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举证已为员工办理了离职手续或已经通知了员工并获其同意。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还是继续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如何约定员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劳务派遣公司可和用工单位协商解决。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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