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未进行有效交接,公司可以不发经济补偿金吗?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离职员工未进行有效交接,公司可以不发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陈某于2011年12月1日进入海海公司工作,任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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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某于2011年12月1日进入海海公司工作,任酒店工程总监,月工资15000元,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协议。2015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陈某不再续签合同,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约定海海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4636元。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约定:"乙方(陈某)应与甲方(海海公司)做有效的工作交接"。

陈某与海海公司已经进行了交接工作,但海海公司认为陈某未进行有效的交接,该无效交接涉及到海海公司财产,将损害海海公司的利益不给发经济补偿金。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解读:海海公司与陈某经协商后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海海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海海公司与陈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海海公司同意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54636元,故海海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54636元。

至于海海公司认为陈某未进行有效交接,海海公司未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海海公司未提供陈某未进行有效交接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海海公司认为陈某未进行有效交接,涉及到海海公司财产问題,损害了海海公司利益,海海公司可另行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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