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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起付额是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报销待遇的起付标准
小布哥从市人社局获悉
从明年起 这项医保待遇将有所变化 

 符合相关条件的患者转院 

住院起付额可以连续计算
根据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我市参保人市内转院连续计算住院起付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仅限我市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间)且符合相关情形的,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转院手续后,参保人于24小时内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可连续计算住院起付额。

■如果参保人超过24小时(不含本数)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此次住院起付额标准按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起付额标准计算。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

要符合下级转上级或上级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情形;患者必须在24小时内办理入院手续。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额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额标准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支付住院起付额的正值差额。
假设患者在苏华赞医院(起付额600元)就医,在符合转院的情况下,由医院为其办理转院手续,患者在24小时内转入市人民医院(起付额1000元)办理入院手续,住院的起付额可以累计。这意味着,患者在市人民医院再累计400元就达到1000元的起付额了。




记者  赵学民  摄

另外,《通知》还对“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做了6种情形的界定。

符合这些情形

患者才能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
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情形[/b]

1.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经评估,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控制病情、难以实施有效救治或难以判断预后的;

4.就诊3次以上(含3次)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进一步诊治;

5.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

6.符合相关病种分级诊疗指南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情形[/b]

1.急危重症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

2.手术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

3.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4.恶性肿瘤明确诊断和治疗方案后,或不可治愈性慢性疾病的安宁疗护;

5.年老、衰弱、失能、失智需要慢病照护和长期护理的患者;

6.符合相关病种分级诊疗指南的。



记者  黎旭升  摄

《通知》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住院起付额是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每所医院按其级别有不同的起付标准,按目前的操作方式,如果中间进行转院,新的就诊医院得按照本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重新计算。

■明年1月1日起政策调整后,住院起付额可以连续计算,相当于减轻了参保人的负担,帮助参保人节省了开支。

中山发布编辑部

编辑:黄健斌

美编:陈泰玉

责编:陈凌茹

执行总编辑:叶倩儿

编审:朱江

素材来源:中山市人社局 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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