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一览表(8月1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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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汇总一览表


据小编统计,截至2018年8月11日,已有上海、广东、北京、江苏、山东、河南、新疆、四川、江西、广西、云南、西藏、辽宁等13个省市上调了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
全国各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汇总一览表
(2017年新调整的以蓝色字体标识,2018年新调整的以红色字体标识)
地区
实行日期
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北京
2018.09.01
2120
上海
2018.04.01
2420
广东
2018.07.01
1720
1550
1410
深圳
2018.07.01
2200
天津
2017.07.01
2050
河北
2016.07.01
1650
1590
1480
1380
山西
2017.10.01
1700
1600
1500
1400
 内蒙古
2017.08.01
1760
1660
1560
1460
辽宁
2018.01.01
1620
1420
1300
1120
吉林
2017.10.01
1780
1680
1580
1480
 黑龙江
2017.10.01
1680
1450
1270
江苏
2018.08.01
2020
1830
1620
浙江
2017.12.01
2010
1800
1660
1500
安徽
2015.11.01
1520
1350
1250
1150
福建
2017.07.01
1700
1650
1500
1380
1280
江西
2018.01.01
1680
1580
1470
山东
2018.06.01
1910
1730
1550
河南
2018.10.01
1900
1700
1500
湖北
2017.11.01
1750
1500
1380
1250
湖南
2017.07.01
1580
1430
1280
1130
广西
2018.02.01
1680
1450
1300
海南
2016.05.01
1430
1330
1280
重庆
2016.01.01
1500
1400
四川
2018.07.01
1780
1650
1550
贵州
2017.07.01
1680
1570
1470
云南
2018.05.01
1670
1500
1350
西藏
2018.01.01
1650
陕西
2017.05.01
1680
1580
1480
1380
甘肃
2017.06.01
1620
1570
1520
1470
青海
2017.05.01
1500
宁夏
2017.10.01
1660
1560
1480
新疆
2018.01.01
1820
1620
1540
1460
1441
1241
1161
1081
最低工资应剔除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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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公布《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这里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简单来说,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提供了8小时/天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最低工资应当剔除哪些部分?

1、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案例:
刘某月收入约l000元,包括基本工资600元,加班工资300元,夜班津贴50元、伙食补贴50元。每月还需交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保费l00元、公积金50元,个人实得8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刘某合同到期终止后,刘某向劳动监察投诉,称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争议焦点: 
刘某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前面的最低工资标准定义,可见,最低工资标准具有三大特点:

其一,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从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加班工资不能纳人标准。

其二,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情况下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津贴不能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津贴。

其三,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劳动报酬”。因此,一些非劳动报酬的福利不能纳人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要剔除一些常见的工资项目。 现各地均认同应当把加班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津贴)从最低工资标准中剔除。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用人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工资总额,自然也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但是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各地规定不一。主要分成四类

其一,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以浙江为代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此规定,案例中刘某工资l000元,扣除加班工资300元和夜班津贴50元后还剩余650元,超过最低工资标准50元。除此之外,广东、山东等地都是这样规定的。
其二,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含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例如《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规定204号)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按此规定,案例中刘某工资l000元,扣除加班工资300元、夜班津贴50元和住房公积金50元后还剩余600元,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全中国似乎只有江苏是这样规定的。
其三,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地区沿用了原有的规定。


如上海、北京、河南等地皆为此类规定。 例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明确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按此规定,案例中刘某工资l000元,扣除加班工资300元、夜班津贴50元、社保费100元和住房公积金50元后还剩余500元,此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l00元,公司违反了有关规定。 又如上海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6号)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其四、双重标准,既规定了包括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又规定了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新疆,《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见附表1)。

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见附表1)。
其五,扣除其他项目。劳动部认为还应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


上海认为还应扣除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如按上海规定,案例中刘某工资l000元,扣除加班工资300元、夜班津贴50元、伙食补贴50元、社保费100元和住房公积金50元后,还剩余450元,此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l50元,公司违反了有关规定。
3
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伙食、住宿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4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由此可见,最低工资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4
劳动者缺勤时,能否低于最低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 一般而言“正常劳动”是从社会角度衡量员工的工作状况。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安排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工作。对于劳动者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此类条款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劳动者缺勤或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缺勤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劳动者行使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而缺勤或者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而缺勤的。如劳动者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参加选举、出庭作证等,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其二,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如旷工、事假等,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缺勤期间工资。因此导致劳动者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亦属合法。

其三,劳动者因病缺勤。劳动者患病时享有休假的权利。此时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但由于劳动者是因个人原因缺勤,故病假工资标准可以适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和各地一般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实践中会出现单位停工、停产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劳动的情况。 对此,劳动部和各地均规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且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各地规定不一。

部分地区规定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厦门、上海等,部分地区则允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北京、广东等。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定得过低,则劳动者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反之,如果定得过高,将迫使企业造假(看看验厂就知道了)或者减少用工,如此必然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导致低端劳动者面临失业,生存权同样受到威胁。 用人单位既要节约成本,也要遵守国家规定,对此企业一般从以下方面着手:

其一,了解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地的标准并不一致,而且定期更新。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关注,避免滞后。

其二,了解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范围。如果企业支付的工资总额较高,但有一部分属于扣除范围,则仍然可能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企业需要了解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扣除范围,相应地对工资项目予以调整。将属于扣除范围的工资项目调整为扣除范围外的工资项目。

其三,用人单位对各地区是否允许异地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注意。在工资较低地区大量用工时,应尽量使用在当地注册的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工资较低地区的员工适用工资较高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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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约定的承包任务的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

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不论是试用期、见习期,还是熟练期,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双方之间的约定抗辩呢?答案是否定,对此,上述309号文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尽管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但是因为该条款是无效的,所以,即便是员工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员工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如较长时间请事假、病假等,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计发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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