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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拟对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服务...



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拟对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服务人员、运输车辆、服务站点、驾驶员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投诉处理等进行规范。

征求意见的新规中,哪些具体规定与你有关?

1

驾驶员不得通过电召在机场火车站揽客

巡游车可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但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点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指挥,按顺序排队候客,不得通过电召方式在排队候客区揽客。





此外,通过电信方式开展电召服务的,宜使用 95128 出租汽车约车服务号码,提供24小时不间断信息服务。

2

驾驶员不得拒载 议价

《规范》中指出,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乘客目的地等挑客的拒载行为。也就是说,新的《规范》依旧对传统巡游出租车行业的拒载问题作出明确规范。

另外,《规范》还明确,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问清或核实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按规定开始使用计价器。目前,在一些城市部分出租车虽然配有计价器,但揽客时却按乘客目的地施行一口价收费,不打计价器,针对这样的情况,《规范》也给予了明确。



3

运营企业应为车辆和人员购买保险

规范对出租运营企业也有了明确的要求。要求运营企业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加强对驾驶员的服务培训、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提升驾驶员安全运营和规范服务的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强调巡游车运营公司宜建立车辆和乘客保险制度,提高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

据了解,目前出租车大多数上的是交强险,大型出租公司会在此基础上补充类似商业保险的“内部保险”,针对司乘人员进行理赔。但小公司保险方面做得并不全面。

4

乘客投诉需要在24小时内处理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明确了乘客投诉的系列要求。

经营者和驾驶员应保证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接受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经营者宜通过第三方开展服务质量评价,不断改进服务。



市民可登录交通运输部官网查看《规范》全文,如有反馈意见可于10月20日前反馈给交通运输部。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标准化管理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政编码:100736

联系电话:(010)65292100(兼传真)

电子邮箱:zhaoxh@mo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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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唐怡  主编/李浙

编辑/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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