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离婚考试,这离个婚要人命了…

 

新婚姻法 | 设立离婚冷静期,不如强调离前分居。...



社会着急人口的事我们懂,但这不该成为限制婚姻自由的包办心态出现的理由。以增加离婚壁垒来促进生育不是一个合宜的做法。尊重个人选择与意志,才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

——遇言姐
本周,《民法典分编草案》提起审议,其中,婚姻家庭编修改了部分规定。包括:

明确疾病不再成为禁止结婚的条件、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相关内容、放宽收养条件等等。

其中,最广为争议的一条是:登记离婚增设了一个月的冷静期。
消息称,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闻发布后,网友普遍对新法表示不理解,主要反对的理由是如果发生家暴,拖延离婚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闹到要离婚肯定是过不下去了,怎么还要熬一个月?

真要是冲动离婚不是还可以复婚吗?干嘛要给离婚设置障碍?

家暴了那么久难道会因为一个月的冷静期而改好吗?

明明是结婚太草率,应该设置结婚冷静期。

还有人说:

大量离婚案中,有赌博的、有家暴的、有外遇的、有争孩子的,好不容易达成一致去办离婚,回头七大姑八大姨一叨叨,又反悔了、改条件了,简直是周而复始、无休无止地折腾。
▲离婚结果简单,但离婚的原因复杂多样,这样其实有点“一刀切”的感觉了

关于这件事情,遇言姐跟律师朋友了解了一下,我是这样认为的:

一对夫妇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和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

如果走诉讼离婚的话,实际花费的时间远比一个月要长。司法实践中,首次诉讼离婚中高概率判不离。若无新情况、新理由,第一次判决书生效6个月之后,原告才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

算下来,第一次一审3-6个月,之后空置6个月,第二次一审又要3-6个月,打一场诉讼离婚官司要差不多1年半时间。
这样看来,一个月的冷静期更像是针对协议离婚的案例的。但是我们再来看一下,婚姻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 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其中第4条“分居满两年”跟“一个月冷静期”明显是重叠的,都已经分居两年了还再加上一个月的冷静期还有何意义呢。
其实“冷静期”这一条手动障碍并非是首次出台。

1986年,《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离婚需要先申请,通过后发给“离婚通知书”,双方须在30日内持通知书前往办理离婚证,算是一种“冷静期”。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离婚,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并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允许离婚。

这条规定显然干涉了公民的自由和隐私,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弹。2003年,新一版修订废止了该条例。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亲”的理念在我国从官方到民间都影响深远。
2013年的一条新闻,一位婚登员以“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等理由阻止了500对离婚夫妇,被媒体称为“最美红娘”。然而,网友普遍认为婚登员的工作内容不包括调解,这么做属于越权,妨碍婚姻自由。
▲遇言姐也不理解婚登员的“好心”,真要是冲动离婚再复婚就是,不就是9块钱的成本吗?

去年,连云港、宜宾县等数家民政局 实行“离婚考卷”制,试题包括:结婚纪念日、配偶的生日、夫妻之间最大的矛盾所在等内容。出题者认为“答卷在60分以上,说明有挽回的余地”。不少网友认为,大家都是成年人,民政局无需做出这种类似“保姆”的举措。

去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在一桩85后夫妻离婚案件中,未作出判决,而是发出了一份离婚冷静通知书》,要求双方冷静三个月。此举引发悍然大波。依据当时条例,法院有权发出的只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冷静书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法院无权发布。
▲中国首份《离婚冷静通知书》,被律师界认为是不尊重法律精神

此外,上海、西安、南京、广州等大城市的离婚限号也是实行多年,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直接表示,采取限号是希望挽救一些气头上冲动离婚的家庭。

对于此,不少律师表示反对,认为限号离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增加了离婚夫妻双方的负担。
▲2012年,南京鼓楼区婚姻登记处,首次对离婚实施限号政策。在广州离婚则需要提前一个月预约

假设一对计划离婚的男女等了一个月排到自己后,还要再被强制冷静一个月,也是不合情理。

此外,网友还提出,在冷静期期间,如果有人恶意举债、转移资产,怎么办?是否可以合法交往其他伴侣而不会被指为过失方?相关配套法规是否足够完备?
▲美国有离前分居的要求,在这期间,双方是可以交往新伴侣的,不知我国的“冷静期”打算怎么处理这个问题

离婚冷静期成为话题后,有网友说:“只见过冲动结婚的,没见过冲动离婚的,建议将结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遇言姐说,其实不少国家的确有变相的结婚冷静期。

遇言姐在加拿大结婚时,先是花了100多加币在注册处“买”了张90天有效的许可。被告知如果到期没有完成婚礼程序,结婚申请就作废了。

之后,我按照注册处提供的名单找了个住址离我比较近的证婚人。这些证婚人都是在官方登记过的,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专业人士。每证一单婚收费在200-300加币(1000-1500人民币)左右。他们需要做的,不过是带领新郎、新娘念一遍誓词,半个小时足以搞定。之后,证婚人会将大家填好的表格寄回给官方,这个婚就算是结完了、合法了。

如果不打算办婚礼,也可以像电影版《欲望都市》中的Carrie和Big一样,直接去官方宣誓,那里有现成的官员做证人,收费也是200加元。
有意思的是,在加拿大,结婚证是要额外购买的。坦荡如我觉得登记上就行了,没必要再花几十块买张纸,但老妈坚决认为,没个证怎么能行,结果还是邮购了一张。

这样算来,先领准结证,再领结婚证,实际上就是一种缓冲机制。400加币左右的硬性支出也是促进大家结婚不要太草率的壁垒之一。

如果中国的民政局希望大家“离得别太容易”,是否同样也该效仿国外,让大家“结得也别太容易”呢?如果我们也有类似的机制,也不会出现“领证未办”这种特色词汇了。
再说说加拿大的离婚程序。

在枫叶国,结婚归各省自己管,离婚归联邦统一管。所有的离婚都必须通过最高法院来办理。

离婚的理由有4个:分居一年、精神虐待、身体虐待、通奸。
一般来说,协议离婚的双方多会选“分居一年”这项。两个人把财产的事、孩子的事商量好,分居协议书签好,各种表格填好交上去,大约2-3个月可以批下来。

所谓“分居一年”并非是要求夫妻在分居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离婚,而是分居期间的任何时候你都可以提出申请,到离婚判决批下来时分居满一年即可,也算是合情合理。

如果想快些搞定离婚,得有一方承认自己通奸,这样就可以立刻判离。此外,枫叶国施行无过错离婚,就算一方有外遇,还是要秉持财产平分原则,不惩罚谁也不维护谁(然而,还是没谁愿意承认自己通奸)。
由于西方打起官司来烧钱又耗时,除了明星巨贾,很少有人走诉讼离婚,就算是对财产分割不满意,一想到高昂的律师费也就忍了。遇言姐的朋友中,想不开非要诉讼离婚的只有一对。三年的官司打下来弄了个倾家荡产,真还不如把钱留给前夫/前妻。
最后,遇言姐想说,强制设置“离婚冷静期”,这是伦理而不是法理。“《离婚冷静书》、离婚考试卷”,这些奇葩招数,看似是为了当事人着想,是符合传统社会道德,但却与法庭应有的中立身份相矛盾。

社会着急人口的事我们懂,但这不该成为限制婚姻自由的包办心态出现的理由。以增加离婚壁垒来促进生育不是一个合宜的做法。尊重个人选择与意志,才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


本文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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