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频出!互联网诊疗九项“医生须知”

 

三大政策总结出“九大原则”,互联网医疗执业须收藏!...

2018年9月12日,在推动“互联网+”医疗方面,国家出台了三份试行文件。分别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份文件针对“互联网诊疗”这一“活动”,第二份文件针对“互联网医院”这一“主体”,第三份文件则为了引导各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业务合作、共同诊断,“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前两份文件对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活动”、“主体”做了诸多具体规定。第三份文件则更多的是一份引导性、方向性文件。



对于医生而言,前两份文件只需要了解九大原则

1

执业三原则
资质经验
01
医生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执业同意
02
医生开展互联网诊疗需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实体为主
03
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的诊疗工作
2

诊前三原则
首诊禁止
04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不宜”“引导”
05
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向下转诊
06
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3

诊疗三原则
服务范围
07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慎开处方
08
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生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签名负责
09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前两份文件规范了互联网诊疗,第三份试行文件——《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则引导了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方向



“远程医疗服务”并非“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同义词汇,而是特别指代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通过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这是从“邀请方”的定义。文件还从“受邀方”、“服务提供方”定义了这一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

由于现实中优秀医生汇集在大医院的现状,这一活动实际上就是指大医院的优秀医生通过网络帮助小医院小诊所医生进行诊断的服务。这些项目具体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本文件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引导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分级诊疗制度。



附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与《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摘要



1[b]《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生、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可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医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互联网医院”;(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生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生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应到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的诊疗工作。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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