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泛舟 劳动合同“多签一天”为哪般?

 

劳动合同期限订立1年零1天的,试用期就可以订立2个月?...

最近, 有位HR朋友问我:阿斌老师,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签订1年零1天吗?

我说,法律上没有问题,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所以,签订一年是可以的,签订364天也是合法的,同理签订1年零1天也不违法。

但是这样约定,对于企业来说并不合算。因为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这个经济补偿是怎么计算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1年整,经济补偿为1个月的工资;而如果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1年零1天,经济补偿为1个半月的工资,即多干1天,企业要多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所以实践中,企业惟恐劳动合同届满不能及时终止。

但是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劳动者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几种法定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对此,尽管企业需增加用工成本,也只得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你们企业主动让劳动者多干1天,等于是主动给劳动者增加福利啊!员工不要太笑不动哦!

不料她却说,其实我们这样做也是有目的的,就是为了增加一个月的试用期。

我一下子恍然大悟!原先我看到有的劳动合同写的期限为“2017年9月20日—2018年9月20日”,我总以为是企业HR大意了,订立1年合同的话,期限应为“2017年9月20日—2018年9月19日”,前者的期限就是1年零1天。现在我才明白,原来这些企业这样做是故意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她的理解是:劳动合同期限订立1年的,试用期不得订立2个月;而劳动合同期限订立1年零1天的,试用期就可以订立2个月。这种理解对不对?当然不对!
“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就是说,无论是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整或1年零1天,试用期都是不得超过二个月。但是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为1年零1天的话,经济补偿却要多支付半个月!对于企业来说,何苦呢!

她说,这下我懂了,以后不再做傻事了。另外再问一下,也有人建议我们劳动合同期限订立1年不到1天,即364天,以便给及时终止劳动合同留下一点空间,您认为有没有必要?

我觉得随便什么事情,符合常情最重要,不要太刻意。一般来说,订立劳动合同期限还是以约定整数为好,比较符合大家的习惯。但是对于最后一个工作日,最好不要安排夜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给浙江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截止日期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

比如说,某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届满日期为9月19日,但是9月19日他要上夜班,实际终止日是9月20日,那么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还是可能要多半个月。当然职工可能不计较,但是如果计较呢?
特别申明

本文为蓝众律所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lznews@blueseahr.cn ;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历史推送


    关注 蓝海人力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